福建福州。某日半夜。
20岁的男子梯某从酒吧出来后,一名女子问其“玩不玩?”梯某应允,二人商定交易金额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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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梯某跟随女子来到出租屋,女子让梯某先付钱,而梯某说没有现金,要求先发生关系,之后付钱。女子提出扫码支付。梯某称这样不安全,没有同意,二人因此发生口角。
梯某觉得女子主动喊其前来,又提出这种要求,非常不满,于是将女子打了一顿,强行继续交易,但之后没有给钱。
事后,女子报警,梯某被抓获。在审查起诉阶段,梯某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海说法】
1.梯某真的是糊涂啊!把自己从一个治安违法的人,生生地变成了触犯刑律的人。
本来双方只是发生一个违法交易而已,对于这种情况,只需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就行,顶多也就是15日的拘留,再加上5000元的罚款罢了。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虽然这种也是有违法记录的,但仅限于有违法记录而已,并算不上刑事前科。
而且从现实情况而言,绝大多数发生此类交易的,都是没有被查获的。
2.然而,梯某的冲动却让其付出了如此惨重的代价。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至少需要判处3~10年有期徒刑,最重可以判处死刑。
看看,梯某这一顿打,自己是出气了,火也泄了,也过瘾了,可是面临着三年的牢狱之灾,真的是得不偿失啊!
在蹬满三年的缝纫机之后,这个前科还会伴随着自己一辈子,不光自己,自己的子女、孙子女之后在政审的时候都会受到影响。
3.有人说,女子本来不就是从事这个特殊行业的吗?配合继续交易这不应该是她的“职业操守”么?
这完全是不对的!虽然女子所从事的这个特殊行业就是违法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她还是有自己的性权利的,而且这个权利一样也是受刑法所保护的。
类似的,比如一个作恶多端的人,本来应该被判处死刑、被枪毙,但并不是每个人都可以随意将他杀死。
因此,梯某一样也是构成刑事犯罪的。
4.我们可以看到,检察机关给的量刑建议是三年,那么如果本案走的是认罪认罚程序的话,法院一般情况下是会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
换句话说,没有特殊情况,法院是不允许更改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的。
《刑事诉讼法》第201条明确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除了存在五种特殊情形的以外,均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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