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目前司法实务来看,如果起诉到法院的话,有法院支持给返还的,但是也有法院判决不予支持、驳回起诉的。
但是法海以为,这种情况下是不能要回来的。毕竟,花钱找人办事的行为本身,就存在行贿的故意,自己本身就涉嫌违法乃至犯罪。
接下来我们展开说一说。
1.从表面上来看,花钱人可能属于“受害者”,毕竟从大多数人来看,花钱办事,天经地义,事没办成,钱就应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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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作为类似于合同的一种关系,办事的人没有按照合同履行义务,那自然就应当承担完全的违约责任,甚至还得赔偿损失呢。
在这个基础上,如果号称办事的人,本身没有办事业的能力,反而以办事为名,向你索要钱款,那就涉嫌诈骗乃至构成诈骗犯罪。
2.然而,这一行为不应当受到民事法律的保护。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如果为了实现自己某种非法目的,或者是谋取某种不正当的竞争优势,而意图通过花钱托人办事的方式实现。
那么,这种行为应当属于目的不正当、手段不正当的行为。如果法律对此予以保护的话,就会让那些走正常竞争途径的人吃亏。
同时,还会助长社会上的这种不良风气,毕竟花钱托人办事,事成了当然更好,办不成钱还能返还自己,无论如何都不会有任何损失。
3.在这个基础上,有人觉得,那就不要保护花钱人的行为好了,不支持他将钱要回来,驳回他的诉讼呗。
可是,这样就合理了吗?号称办事儿的人,收了钱、事儿没办成,钱也没退,那岂不是让办事儿的人赚便宜了吗?
我们可以继续分析一下,行为人的心态。
4.为了办工作花钱,显然从内心上知道这是一种行贿的行为,那么就要看收钱者是否属于法律上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了。
无论办事的人还是最终收钱的人的人,只要有任何一个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那么花钱人的行为就应该涉嫌行贿犯罪。
根据刑法第389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而结合第390条的规定,只要构成行贿罪,就需要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5.当然为了鼓励行贿人主动揭发,刑法第390条还特别规定了“优待条款”: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然而,无论是否能够免于处罚,花钱人的行为构成行贿,应该是没有什么疑问的。
只不过,如果办事人没有把将钱送给国家工作人员的话,花钱人的行为更应该认定为行贿未遂。
6.在这个基础上,花钱人的钱,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更为妥当。
刑法第64条明确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那么,从办事人的角度来讲,所收钱款属于是违法所得的财物。
而从花钱的角度来讲,所花钱款应当属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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