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某法院代理医疗纠纷患方出庭。患方提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诉讼,申请相关鉴定,但是不申请医疗过错参与度鉴定。
大家好,这里是天斗医号患者权利保护组。我是北京的医疗纠纷律师宋中清。
法官没有解释在患方选择追究医院违约责任的程序中,司法解释明文禁止适用医疗过错参与度鉴定的全套程序,若鉴定医疗过错参与度(原因力大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而直接以能够把案件鉴定委托出去为由,强令患方“申请”医疗过错对死者原因力大小的鉴定。若患方不申请,就面临全面败诉“风险”。
其实,法官的这种带有“审理利益”的“释明”,首先就违法了。请看详解:
在医疗纠纷审理中,法官负有依法行使释明权的职责,释明的核心在于对法律规定的解释与引导,而非干预或剥夺当事人法定权利。根据《民法典》第186条,受害患方享有请求权竞合下的选择权,即可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之间自主选择诉讼路径,法院不得以“惯例”或“便于审理”为由强制限缩诉由。若法官在释明过程中以倾向性意见施压当事人放弃合同纠纷诉由,实质构成对法定选择权的不当干预,违背中立原则。
法官应恪守中立地位,不得成为医疗纠纷中的利益方或变相偏袒医疗机构。其职责是依法归纳争议焦点、保障举证质证权利,并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审查,防止“以鉴代审”架空审判权。当患方选择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路径时,法院应依《民法典》第509条审查医疗机构是否违反合同义务,而非强制引入医疗过错参与度鉴定,否则即属程序违法。
真正到位的释明,应是帮助当事人理解法律后果,而非引导其迎合审判便利。唯有坚持司法中立与程序正义,才能保障患方合法权益不被系统性削弱。
感谢收看,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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