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控告难点
职务侵占罪的控告主体一般都是企业,被控告人是本单位工作人员。这类案件控告时的难度一般表现在:
(一)证据收集难
如果是本单位内部人员和其他人员以关联交易、虚增合同价款等方式实施的职务侵占行为,由于关联交易通常具有隐蔽性,行为人会通过复杂的交易主体关系、虚假合同、财务处理等方式掩盖其非法目的。作为控告方,在前期需要调取大量财务账册、银行流水、合同文件等,甚至必要时还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才有可能确定资金流向和交易性质,取证难度大、周期长。
(二)主观故意认定难
一般来说,企业面对内部人员贪腐问题想要发起控告,首选罪名都是职务侵占罪,此时区分“非法占有”与“暂时挪用”是定性的关键。行为人往往会辩解其行为是正常的商业往来、资金周转或投资行为,而非犯罪。控告方一般需要在大量客观证据作为基础的前提下,才能判断其是否有归还的能力和意愿,以及交易是否公允,从而认定其主观故意。
(三)此类案件属于民刑交叉,公安机关立案的积极性本就不高
此类行为往往与公司内部的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等民事争议交织在一起。公安机关面对这类报案可能以“刑事手段不干预经济纠纷”为由拒绝立案。因此对控告人来说,立案前的初步举证责任进一步加大。
二、针对职务侵占罪控告难点,律师需从三方面破局。
(一)证据收集方面,按照书证→审计报告→相关证人证言的顺序搭建控告证据链
这一证据链模式对于企业的取证工作来说是由易到难的顺序,先固定被控告人岗位职责、关联方工商档案等基础事实,锁定利益输送链条;其次,委托专业的会计事务所做专项审计,追踪资金和资产的最终去向,将异常凭证转化为刑事证据;最后,再通过内部沟通记录、证人证言补充主观印证。
(二)在主观故意认定上,提前使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进行自我检视
事实层面,对比涉案交易与行业市场价、正常流程,强调被控告人和外部人员的行为异常性。如果被控告人涉嫌犯罪的行为是直接侵占财物型的,就要核查资金和资产的占用期间,评估被控告人的归还能力,尽可能排除被控告人可能提出的“挪用而非侵占”的辩解;
(三)面对公安机关可能提出的“民事纠纷而非刑事犯罪”疑问,律师要提前做好准备,精准划分案件性质
先切割民事纠纷与刑事行为,明确两者独立性或刑事优先性;立案时提交专项法律意见,分别从社会危害性、民事救济的局限性、类案立案情况强调本案应属刑事案件;报案后要主动对接公安,积极补充证据回应疑问,打消公安机关的“刑事手段不干预经济纠纷”的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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