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新闻网讯(娄底日报全媒体记者 何维涛 通讯员 肖智芳 王文斌)9月1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娄底市对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新标准自9月1日起执行。
“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00元,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元,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相关工作人员介绍。
据悉,最低工资标准指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娄底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均应依照执行。
据介绍,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项目: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奖励性工资,用人单位通过提供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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