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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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建设与发展进程中,房屋征收活动频繁发生,由此引发的行政争议也日益增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那么,直管公房承租人能否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院在《李某某诉潍坊市奎文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中明确:
直管公房租赁权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居住权而提供的一项具有重大财产利益的权利。不同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通过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而取得房屋的承租权,直管公房承租人通过向行政机关申请而获得直管公房租赁权。基于该项权利,直管公房承租人得以长期缴纳低房租居住该房屋,对该房屋享有长期的占有和使用权,其经济地位近似于房屋所有权人。因此,征收部门在征收直管公房的过程中,考虑到直管公房承租人的特殊地位,以及征收行为对直管公房承租人权益的直接且重大影响,应当对其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护。直管公房承租人与房屋征收决定之间具有利害关系,具有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
最高院认为,
再审申请人李某某居住的房屋系承租潍坊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所管理的公房,一般来讲,在房屋征收法律关系中,直管公房承租人具有特殊地位,其享有长期缴纳低房租而居住使用该公房的权利,对该公房享有长期占有和使用权,在经济地位上近似于房屋所有权人。政府征收必将对直管公房承租人的权益造成直接且重大的影响,故直管公房承租人与房屋征收决定之间具有利害关系,具有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
本案中,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涉案房屋系承租公房为由认定李某某与被诉征收决定没有利害关系不当,最高人民法院予以纠正。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被诉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已被另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行终2458号行政判决所认定,即李某某起诉的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李某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的结果正确,本案不予再审。
周军律师提醒,一般情形下,承租人通常不具备该主体资格,但在公房承租以及营业用房承租涉及停产停业损失等特殊情况下,基于对承租人特殊权益的保护以及利害关系的重新审视,承租人可能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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