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刘某购买房屋时带有露台,请问刘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露台是否属于房屋的专有部分?
也迪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露台等构成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的条件包括:1、符合经过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如规划图、施工图等规划文件;2、露台在物理上只属于特定房屋,是该特定房屋的附属物,只有该特定房屋才能到达该露台;3、开发商与购房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出售的部分包括露台。
也就是说,即便露台只有通过刘某的房屋才能到达,但是露台属于房屋专有部分,还需要满足该露台“规划上专属于”刘某购买的房屋,即露台就是该套房屋的附属物,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三个条件应当一并满足,否则应当推定该露台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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