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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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文字在一排金币和黄金条上,有柱状图和上升曲线背景
在执行程序里,当同一标的面临多个债权人申请查封时,会依据查封时间确定先后顺序,先查封的为首封,后续的则为轮候查封。正常情况下,首封法院对查封财产拥有优先处置权。但
如果首封法院查封标的长期未处置的,轮候查封债权人如何救济?
最高院在《山西某乙煤业公司与某信托公司等申请执行监督案》中明确:
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据此,轮候债权人若发现首封法院存在长期拖延、怠于处置查封财产等消极执行行为,可向首封法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对裁定结果不服,还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除此之外,当事儿还可以采取通过一下途径进行救济:
1.涉及优先债权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当轮候查封法院的案件涉及抵押权等优先债权,并且首封法院自查封之日起超过60日仍未发布拍卖公告时,优先债权法院有权要求首封法院移送财产处置权。
2.普通债权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规定,若首封措施为保全措施,且保全法院在首先采取查封措施后超过1年未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被保全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情况除外),在先轮候查封的执行法院可以商请保全法院将被保全财产移送执行。
3. 申请执行监督与指定执行
若首封法院无正当理由拒绝移送处置权,轮候查封债权人可向首封法院与轮候查封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申请执行监督。直接指定轮候查封法院对该财产进行处置,以保障轮候查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周军律师提醒,轮候查封债权人发现首封法院自查封之日起超过60日(涉及优先债权情形)或超过1年(普通债权且首封为保全措施情形)未对查封财产进行处置,应立即申请轮候查封法院向首封法院发函商请移送处置权,避免因拖延而错过最佳维权时机。
当面临首封法院长期查封标的却不处置的情况时,轮候查封债权人不应消极等待,而应积极运用上述救济途径和实操建议,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推动执行程序朝着有利于实现自身债权的方向发展。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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