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50万借款引发的房产分割博弈
甲借给乙50万元,乙逾期未还。甲诉至法院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但乙名下无存款、车辆等可执行财产,仅发现其与配偶丙共有一套婚内购买的房产(登记为两人共同共有)。执行法院查封该房产后,丙以“唯一住房”为由拒绝分割,乙则声称“无独立处置权”。因共有财产份额未定,执行陷入僵局。甲遂以债权人身份提起代位析产诉讼,要求确认乙对房产享有50%份额。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
1.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乙对涉案房屋享有50%产权份额,该份额可作为执行财产清偿债务。
2. 裁判理由
共有财产可分割性:涉案房产系乙、丙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有“重大理由”时可请求分割,乙的债务清偿需求构成重大理由。
代位析产合法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申请执行人甲在乙、丙怠于析产且无其他财产清偿时,有权代位提起析产诉讼。
份额认定依据: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无特殊情形下按50%确认乙的份额。
三、法律分析:俞强律师解读代位析产诉讼核心要件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代位析产诉讼是破解执行僵局的利器,但需严格满足四大条件:
债权合法且经司法确认
债权需经生效判决、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确认。本案中甲持有胜诉判决,满足前提。
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债权人必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执行程序未终结。本案甲在发现乙无其他财产后及时申请执行。
共有财产未分割且影响债权实现
被执行人及共有人怠于析产导致执行停滞。本案乙、丙拒不配合分割,致使房产无法处置。
财产已被法院查封
待分割财产需被法院采取查封等措施。本案房产已被执行法院依法查封。
实务难点与应对策略
管辖争议:不动产代位析产诉讼存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与“执行法院”管辖分歧。俞强律师建议优先向执行法院起诉,避免程序拖延。
份额执行风险:即使确认份额,若房产需整体拍卖,共有人可能提起执行异议。建议债权人在诉前与执行法院沟通处置方案。
唯一住房抗辩:共有人常以“生活必需住房”阻却执行。但依据《查扣冻规定》,唯一住房并非排除执行的法定事由,可通过预留租金保障共有人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物分割)、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三级案由“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结合财产权属、债务性质、共有人关系等综合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个性化诉讼策略。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联系方式: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律师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