赳赳老秦赳赳老秦 有冤必喊2025年08月17日 00:37广东
2025年8月16日,宁远喜、温惠案庭审第20天,质证第11天。
当天的庭审,先后由周泽、赵绍华律师质证。
针对公诉人指控称宁远喜绕过内控流程,隐瞒案涉房产交易信息,周泽律师分析:内控流程就算存在,宝新能源公司也没有严格执行,实际上叶华能一人说了算。
通过对2014年半年报与年报的解读,可以得出结论,案涉房产的交易信息并未被隐瞒,年报清晰载明了宝新能源投资性房地产转让的事实,报告多处均有体现。“即便是对比一般房地产转让,案涉房地产转让价格略低、偏低,也不能简单认为这是有人出于职务侵占的目的处置房地产。”
周泽律师还指出本案对证人产生的寒蝉效应,其曾找陈志红、刘沣谈话,但他们都十分恐惧,不敢配合调查取证。
“陈志红工作近30年还没到退休年龄就离职,叶华能将其当成宁远喜的党羽进行清算,将陈志红挤兑离职,何其冷酷!显示叶华能对宁远喜、温惠痛下杀手的冷酷,是一以贯之的。”
辩护人质证
对控方证据,周泽律师发表了全面细致的质证意见:
“第四、五组证据,分别为梅州、顺德方面收集,梅州公安及检察院收集的证据,都是梅州财阀叶华能通过公安机关插手自己与宁远喜之间经济纠纷而形成,都不具有合法性。顺德检察院获得的证据,基于梅州公安司法机关被叶华能利用插手经济纠纷,被反映到省检、高院,认为本案在梅州不可能得到公正处理,因此改变管辖至顺德,因此,顺德收集证据整体合法性不持异议。其中,第四组用以证明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跳过内控流程低价处置涉案商铺,但证据无法得出该结论。”
1、“沙上建塔”的指控逻辑
宝新能源两份情况说明
第一份说明,似乎想说明两处房产处置特殊,除两处房产处置给大中,没有其他房产被处理,所以两处房产处理不正常,可能就是职务侵占。但根据宝新能源年报等,公司名下还有其他投资性房地产需要处理,2014年处置之后投资性房地产已经归零,所以,不能认为处置两处房产就有问题。
第二份说明,“我司处置(涉案物业)未按照上述规定流程审批”,似乎案涉房产没有按照流程审批就是宁远喜的责任,并且处理给宁远喜实控的大中,且宁远喜受让该房产就是职务侵占。根据在卷证据,宁温辩解,都可以证实案涉房产没有按照宝新能源内控流程审批,责任不在宁远喜。
公诉人指控建立在“宝新能源公司治理结构完全按照章程规定”的假设之上,但是该假设不成立。因为证人证言与被告人辩解显示,宝新能源并不是按照章程与内控管理手册确定的制度管理公司。例如:林锦平向叶华能汇报工作,而不是向董事长汇报。
证人证言证实宝新能源财务都是叶华能审批,没有按照上市公司与母公司五分开、五独立要求进行,案涉物业的处理完全可能像宁温辩解的那样,是叶华能决定出售并定价,所以这样的证据不能证明宁温有职务便利侵占宝新能源的资产。
2、读懂年报:战略性处理资产,不存在职务侵占
关于2013、2014年报等书证
2013、2014年报,“为了配合公司战略,加强电力主业,退出房地产业务,注销房地产公司,处分股份公司名下相关房地产,与广州富力、喜之郎签订协议处置资产”。案涉房地产转让是在宝新能源退出房地产业务,去房地产化背景下发生。转让是为了实行战略。房地产转让、价格的确定,都是服务于战略。因此,即便是对比一般房地产转让,案涉房地产转让价格略低、偏低,也不能简单认为这是有人出于职务侵占的目的处置房地产。
案涉房地产2010年底由宝新能源受让宝丽华建设公司物业,当时转让价格就是根据公司记载的资产价值确定。2014年案涉房产转让比较2010年转让,有微小区别。2011年价格比账面价值略低,但大体相当。2014年,案涉房屋期初价值1046万,期末976万,转让价格1500万,确定的价格,高于公司资产价值500万元,显然宝新能源出让资产的时候,确定的价格有实际参照,而非凭空想象。
根据2014年半年报,投资性房地产已经归零,投资性房地产被转让了,财务报告合并报表有记载,投资性房地产转让1500万,高于成本价。同页记载房地产转让业务收入来源是梅州大中房地产公司,说明案涉房产以1500万转让给大中公司,报告多处载明投资性房地产1500万的收入,载明营业收入来源于大中公司。
根据2014年年报,载明投资性房地产期初余数,期末余额0,宝新能源投资性房地产有转让,财务合并报表载明,投资性房地产是房屋折旧,本期减少1159万;合并现金报表,处置规定资产获得的现金余额1500万元;会计政策变更与补充资料,2014年12月31日报告期内归零。
2014年半年报与年报反映宝新能源投资性房地产转让的事实,记载宝新能源转让房地产在公司资产表册上记载的价值与出让的价格,公司董、监、高保证公司年报真实完整准确,承担连带责任。
对房产处置如果有疑问,可以现场质疑,但是年报、半年报会议上无人质疑,意味着案涉房地产转让出席会议人员,包括邹锦开,都是知情的,都认为案涉房地产转让价格没有不公允的情况。
邹锦开报案说自己不了解案涉物业转让情况,2022.3才发现有转让合同,明显不是事实。案涉房地产转让,转让情况予以公告,公司人员都应当清楚的情况下,宝新能源2022.3对此事报案,明显是对宁远喜的构陷。
2022.3.16邹孟红报案不能成立,检察机关不可能就在卷证据对宁远喜批捕。
辩护人从宁远喜第一位辩护人处得知,930万与9.28亿诈骗报案,检察机关明确表示这个不能成立,无法批捕。一计不成又生一计,报案就是在此背景下发生的。
3、“不是所有项目都上董事会”
关于山水城项目等
2011年房产转让,纳税申报表两份,2011.4.15纳税申报价格1149万;第二份1238万,加起来2387万,后面貌似宝新能源与建设公司还签订合同,但实际成交价并非2387万。
2022.7.14宝新能源情况说明,证明不了任何问题,没有任何依据证明案涉房地产转让需要上董事会及招拍挂刊登广告。
董事会决议,处理富力与喜之郎土地受让谈判问题。公诉人说梅县山水城项目转让上了董事会,但是合同签订时间是与富力2013.6.3、与喜之郎6.14,但是评估报告日期正好是6.7,涉及巨额资金交易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可能说确定评估价之后我们再来交易,不能评估报告当天双方签订的合同。宁远喜说到,土地转让,市领导想要引入富力地产,价格早就确定,是叶华能与交易方磋商确定,说明宝新能源山水城项目转让也不是通过董事会讨论转让,而是确定要转让并且确定合同条款,最后对协议内容进行公告——宝新能源并不是按照内控流程完成转让,转让从磋商到确定,都不是通过董事会讨论,只是事后对协议公告而已。其他房地产转让没有经过董事会审议没有任何关联,案涉房地产转让与梅县山水城项目土地转让没有可比性,不能说山水城项目转让经过董事会,案涉房地产没上会,就有问题,两者没有关联性。
山水城项目交易价格就是完税价。这是市委书记亲自促成的交易,税务部门也不敢质疑,不可能怀疑他们有黑白合同逃税。
年报、半年报披露山水城交易。指控案涉房屋交易没有披露,但这不是事实,报告里面记载很清楚,转让及价格都很清楚。
证人证言说看不出来,明显不属实。财务报表的制作,要根据重要性决定信息披露的程度,山水城项目非常重要,列示是正常的,而案涉物业1500万没有可比性,没有在前文叙明,是正常的。
4、案涉房产有征询喜多多受让意向
章航证言
章航表示没有明确印象温惠是否找过他购买涉案商铺。2022.7.25情况说明,证实温惠有征询;2022.12.14笔录,章航表示温惠有询问其有无购买意向。如果温惠确实征询喜多多购买意向,宁远喜不可能有职务侵占的故意。
从章航笔录可以确定,有征询价格,喜多多不愿买,后来宁远喜购买了涉案商铺。
章航笔录提到,2022.7.24温炼辉给他发了一个情况说明,温炼辉显然了解到相关的证据线索,信息怎么来的?当时宁远喜被关押。
辩护人曾经对温炼辉调查,其说宁远喜被抓之后,其知道温惠接受调查,温惠跟他聊到房产转让的问题,温惠有征询喜多多章航是否愿意以1500万受让。
这说明,案涉房产以1500万转让是征询过喜多多购买意向的,而不是章航说的因为情况不属实而不签。
2024年章航接受顺德检察院问话表示,问过父亲,温惠没找过他。有点奇怪,为什么要问他父亲,温惠找过他没有?温惠有没有问过章礼民,2022年梅县公安调查时怎么没想到,温惠笔录多次讲到问过章礼民。怎么不去求证章礼民?甚至补充侦查也不找章礼民核实,而是继续询问章航——顺德检察院问话取证,存在严重问题。
5、不愿配合律师调查的董秘
刘沣证言
刘沣做过高管、董秘,对年报、半年报真实性负有责任,就刘沣责任而言,他存在本能的趋利避害,规避自己的责任,对可能不尽责的部分可能会逃避。
刘沣看起来是宁远喜的人,但是在叶华能打压宁远喜翻箱倒柜找证据时,他会不会在想叶华能也会找他的麻烦?
刘沣作为董秘,公司年报、半年报编制他要参与,在编制2014年半年报、年报的时候,案涉房产出售他有印象,肯定知道情况。
并且这些报表报告同步报给叶华能,涉及上千万的转让,关涉叶华能的重大利益,他能不关心这些内容吗?
叶华能说宁温请示过他,他建议按照上市公司流程处理。既然汇报了,叶华能会不关心价格吗?显然叶华能了解这些内容。一个常识问题,任何公司都有自己的治理结构,股东都有维护自己权利的机制,丁珍珍、郭小燕不可能不给叶华能汇报。
同时,编制报告的人,没有任何证据显示他们有隐瞒的行为,也没有证据显示宁远喜有参与年报编制。
刘沣、陈志红证人证言似乎说看不出来,似乎年报编制有问题,实际上公诉人对证人进行取证与公司董监高审议能否看出1500万转让房产给大中没有关系。
宁远喜说开董事会时报告要全文通读。公诉人询问时,当场让证人看八九十页的报告,证人说看不出来宝新能源把商铺出让给大中不是很正常吗?
刘沣证言显示,宝新能源管理模式,实际不是按照公司章程与内控手册管理,而是实控人叶华能将两个公司合署办公,上市公司所有事情都需要他决定,不存在走流程的问题。宝新能源实际没有严格按照内控流程运行管理。
刘沣证言中,公诉人问有没有在董事会上讨论的问题,在假设治理结构,但是这个假设不存在。对刘沣,辩护人也找过他调查取证,但是他不配合,表现出恐惧。所以刘沣的证言,真实性客观性,请审慎判断。
6、对证人的寒蝉效应:“我孤儿寡母,还要在梅州生活”
陈志红证言
我找陈志红谈过话,陈志红没有配合取证,表示“我现在孤儿寡母,还要在梅州生活。”
从与陈志红对话,我了解到本案对证人的寒蝉效应。有关证人感到恐惧!温惠的陈述,进一步加深我对陈志红当初接受辩护人谈话那种恐惧心理的理解。
温惠说宁远喜辞去宝新能源董事长后,根据叶华能安排,儿子、侄子进驻公司,抢陈志红的电脑(用工程车压碎硬盘),大家可以想想当时的场景。对女同志是多么惊悚的事情!
陈志红1996年开始在宝新能源办公室工作,2021.6离职,为什么在宝新能源工作近30年还没到退休年龄就离职,不就是因为陈志红长期配合宁远喜的工作,宁远喜的私事也交给陈志红处理;所以叶华能将其当成宁远喜的党羽进行清算。将陈志红挤兑离职,何其冷酷!显示叶华能对宁远喜、温惠痛下杀手的冷酷,是一以贯之的。
2021.4.25陈志红自书材料,宁远喜被赶出宝新能源,陈说关于昭华教育城的事情,在辩护人提交的录音证据中2021.4叶华能开了对宁远喜的批斗大会,次日让员工写了这个材料,说明把宁远喜赶出公司时就立即对其进行清算。
昭华教育城是市委书记到任,希望宝新能源对当地教育做贡献。叶华能能不知道吗?据宁温辩解,根据叶华能的指示,让他们敷衍市领导,最后叶华能彻底不干了,就把宁远喜架在那里,后续出现工商登记变更问题。
2021.6陈志红离职,到昭华教育城做办公室主任。陈志红表示,当时公司去房地产化战略调整,陈志红的行为有成立公司,还有盖章,似乎陈志红的盖章,就是宁远喜安排的。2024.5.13笔录,陈志红说董事长叶华能主席交代用章也不用填写用章用印申请表,而并非仅是宁远喜安排,不能认为没有用章用印申请表,就归咎于宁远喜,认为是他安排。
如果案涉物业就是叶华能安排温惠落实,都知道温惠是在落实叶华能的指示,陈志红也可能知道是叶华能安排的,也可能盖章。
公诉人用这个证言,似乎说明,宁远喜利用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安排陈志红盖章,但得不出这个结论。
2014年房地产转让时,陈志红是监事,证实从报告里面能够看出房地产转让的事情,只是记不清是年报还是半年报。陈志红作为监事都能看出房产出让情况,其他高管无疑也能看出。陈志红作为监事她看出来了也没有提出疑问。
刘沣、陈志红都看出来了,如果认为房产转让有疑问肯定会向叶华能报告,但是都没有,显示案涉房产转让是正常的。
陈志红在公司一共25年,费用报销都要经过叶华能批准,叶华能签批后她才能找丁珍珍报销,涉及公司上千万财物处理,肯定要经过叶华能批准。
陈志红也证实了,宝新能源大小事务肯定要向叶华能汇报,这样的事情叶华能肯定知情。
陈志红的说法与温惠、林锦平的说法相印证:案涉房地产转让叶华能是知情的!
7、财务经理正常编制报表,显示交易正常不存在职务侵占林锦平及郭小燕证言林锦平是总经理,工作直接向叶华能汇报。根据公司章程,总经理执行董事会决议,但他不向宁远喜汇报而是向叶汇报。说明:宝新能源作为上市公司,在治理上,并未与实控人、母公司五分开五独立,叶华能直接插手管理上市公司,案涉房产不可能没有经过叶华能的同意审批。按照章程规定,董事长可以处理10%资产,但是从前面质证可以看出,宁远喜作为打工仔,他没有这样的职权,不能证实案涉房地产转让就是宁远喜决定转让。郭小燕2011年是财务经理,负责编制年报、半年报,证实2014年房屋转让她很清楚。编制财务合并报表也记录房屋转让给大中,附有财务付款凭证,即便看不出转让跟宁远喜有什么关系,但他们能看出转让价格高低,是否公允。郭小燕说编制财务报表,给丁珍珍、给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经董事会决议并公告。丁珍珍对案涉房产转让是知情的,其作为财务总监直接对叶华能负责,如果她认为房屋转让价格有什么问题,作为财务直接向老板负责,财务经理就相当于公司的二把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肯定也要审计相应的凭证,金额,审计交易与公司资产是否相称。但是郭小燕说的,没有任何人提出异议,因此交易是正常合理公允的交易。公安问话,宝新能源董事长宁远喜与财务总监丁珍珍在处置涉案房地产方面有无给你指示工作?显然,公安怀疑财务合并报表制作受到宁远喜或丁珍珍指示,但郭小燕表示没有,说明报表编制正常,显示交易正常不存在职务侵占的情形。
8、温惠笔录U字形结构:为何半年没认罪,突然认罪十天?
公诉人举证宁远喜18份笔录与一份自书材料,辩护人很困惑,举证是要证明指控事实,但上述证据没有一份证据证明指控事实。宁远喜始终做无罪辩解,与温惠辩解印证,宁远喜成立大中受让房地产,不管价格高低,不能证明宁远喜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职务侵占。
温惠笔录前后是否属实,是否有矛盾,温惠已作辩解,但不能证明温惠有任何的犯罪事实。可以用以证明温惠与宁远喜犯罪事实的就是2022.7.19-8.1及温惠自书材料。
从温惠整个笔录结构看,2022.2.18,3.7,5.11,6.22,7.18直到7.19凌晨都是作无罪辩解,案涉房地产出让都是叶华能决定,价格是叶华能决定,是叶华能安排她出售的,这几个事实始终是一致的,与温惠8.1之后的笔录及自书材料叙述的事实一样。
只有7.19-8.1期间的笔录带有指控色彩。温惠笔录是个U字形,整个供述与辩解的情况来看,辩解-供述-辩解,为什么长达半年没有认罪,突然十天左右认罪,8.1之后又不认罪做无罪辩解,期间是否需要一个解释。
据温惠的解释与在卷证据证实的情况,宝新能源及宝丽华实控人通过公安解决叶华能与宁远喜经济纠纷的过程中,通过市政法委书记区委书记区政法委书记持续施压劝降,通过办案人员持续诱骗,直到将温惠人大资格罢免对其拘留才出现认罪笔录,根据温惠辩解的情况7.19开始做认罪笔录,是在之前梅州政法委书记等人给她做思想工作晓以利害变成现实,钉死宁远喜才有出路,人大代表又被罢免,又被焖烤冻致高烧,才做出认罪供述。但是发现办案人员对她的许诺是一种诱骗,承诺无法兑现,就恢复辩解,回到7.18的供述。7.19-8.1温惠的供述,无论检法是否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这种取证手段不具合法性。根据温惠陈述,期间所做笔录不真实。温惠辩解与宁远喜辩解相印证,尤其是庭审期间的辩解基本上印证,建议合议庭审查判断证据,以温惠当庭供述及辩解为准认定案件事实。
9、有罪供述中的弯弯绕绕和自相矛盾
温惠7.19 15:45-20:38笔录
“而宝新能源公司名下位于华侨城场东面、西面第二层店铺也一直在出租当中,其中租户家乐迪KTV因为会漏水,导致楼下的商户老是到宝丽华来反映情况(他们不清楚宝新能源与集团公司之间的关系,只一味直接找宝丽华),叶华能主席就提议,宝新能源名下的华侨城商场东面、西面第二层店铺如果价钱合适的话也一并卖掉,省得那些商户老是来找麻烦,并让我去找一下买家...”——叶华能安排温惠找买家一定确定了价格。喜多多超市表示要先知道价格才决定要不要购买,说法不符合情理,且与章航情况说明不符。
“宝新能源对比周边的楼市、租金收入等因素,以及宁远喜作为宝新能源董事长的建议,宝新能源作出了一个1500万的大约价格出来”——参照宁远喜的建议,完全不符合情理,为什么这么说,因为根据温惠、宁远喜辩解,宁远喜长期在广州工作,对梅州的房地产市场不可能了解,不可能提出建议涉案商铺以多少钱出售。
“宝新能源作出了一个1500万的大约价格出来,我也曾向叶华能汇报过宝新能源的估价,叶华能就提议,喜多多超市是多年的租户,可以优先卖给喜多多,但是后面喜多多可能觉得价格太高就没有买成”——价格确定后也问过喜多多,但是喜多多不买,温惠也向叶华能汇报,叶华能也希望以这个价格卖,证实价格就是叶华能确定的,尽管价格是宝新能源做出来的,正好说明价格是叶华能定的,宁远喜有什么职务便利对案涉房产进行职务侵占?完全没有。这份供述无法证明宁温职务侵占的事实,这份笔录完全没有提及台账问题。
温惠2022.7.19 22:10笔录
公诉人举示只列明了开始讯问时间,根据温惠辩解当天被问到凌晨3点,温惠从被传唤到做这份笔录已经远远超过48小时,根据刑诉法解释传唤不得超过12小时,特殊情况不得超过48小时,20号凌晨3点才完成讯问,故不具有合法性。这份笔录内容与第一份笔录内容大体相当。
19号这两份笔录不能证明宁温职务侵占,反而证明案涉房屋是叶华能决定出售,1500万向叶华能汇报,温惠还去问过喜多多的老板,后面只是隐瞒宁远喜购买的事实,隐瞒的只是关联交易的事实,与温惠当庭辩解是不矛盾的。
温惠7.20 9:52-10:30笔录
是在传唤之后持续审讯过程中形成的,不合法。此次没有说到价格问题,只是说叶华能提议以合适价格处理掉。宁远喜提出要买这个商铺,让她帮忙。宁远喜是在喜多多不买之后提出购买,帮助涉案房产受让。该笔录不是廖海强、廖剑锋做的讯问笔录,而是廖海强与吴丹丹做的笔录,廖剑锋没参与,讯问笔录完全是伪造的。
温惠2022.7.20 14:55-16:03笔录
公诉人明确不作为证据出示,因为超24小时拘留没有送看羁押。这份笔录同录开始时间15:40被讯问人才出现在讯问室。笔录也不是讯问形成,而是办案人员编造。
这份笔录第一次出现丁珍珍台账,是叶华能提议要卖商铺,让她找喜多多、家乐迪询问,温惠问了喜多多,这是温惠此期间笔录统一的说法,喜多多老板表示要知道价格才确定是否购买,这与温惠前后两个阶段说是叶华能先决定价格后征询喜多多超市老板,显然温惠在此期间的说法不可信。征询要不要购买肯定要先确定价格,征询买家购买意向不先告知价格明显不可信。
叶华能让宝新能源做出一个价格来,温惠告知宁远喜。这个说法不可信,为什么找宁远喜而不是丁珍珍?宁远喜长期不在梅州工作,也不关注财物处置,显然温惠应当找财务人员才是合理的。
按照笔录,温惠转达宁远喜,宁远喜告知其向丁珍珍了解账面价值1900多万,报表价值900多万,似乎宁远喜有备而来,似乎事先问过丁珍珍,显然不符合情理。
温惠笔录称,台账是丁珍珍写的,是宁远喜拿给她的,似乎是丁珍珍给宁远喜拿了一个手写台账。这是丁珍珍2022.7.22笔录内容,实际上丁珍珍还有4.3的笔录,但是丁珍珍4.3的笔录没有这个说法,而是温惠笔录出现在这个说法之后,丁珍珍笔录才发生这个变化。
如果确实是宁远喜给了温惠台账,温惠从7.19做供述应该就供述这个内容,丁珍珍也必然在4.3笔录说这个内容,因为丁珍珍是配合叶华能指证宁远喜,为什么温惠、丁珍珍开始不说,而是7月份才说?
显然是有原因的,因为这个时候他们都在配合指证宁远喜,为什么丁珍珍之前没说?根据温惠所说,台账前三行是丁珍珍写的,后四行是温惠写的,只有一种可能:丁珍珍是写给叶华能的。所以丁珍珍没有说,也不会说这个,这是显而易见的事实。
温惠笔录出现是宁远喜给他的,是丁珍珍写的;温惠在庭上表明,下面四行是她写的,上下两种字迹明显不同,丁珍珍有参与这个台账,出于指证宁远喜的目的,她一定会说但是她没说,这些一定是店铺处置决策者的依据。从本案看,显然不是交给宁远喜的,宁远喜也辩解了自始至终没有见过台账。
“1500元每平方米,宁远喜说比较合适”——即便宁远喜说过这话,也是叶华能让估价,经过财务人员丁珍珍测算公允的价格,而不是宁远喜想买这个商铺把价格评估低一点。宝新能源作出1500万估价也向叶华能汇报,之后宁远喜也提出想要购买店铺的内容,温惠隐瞒的也只是宁远喜想要购买。无论温惠是否向叶华能汇报谁购买,此前价格已经报告过叶华能,叶华能同意1500万价格出售。叶华能决定1500万出售就不存在职务侵占的问题。
温惠2022.7.24笔录
简单粗暴,没有细节,直接说1500万价格是宁远喜决定的。办案人员问宁远喜定这个价格是依据什么?这不就是让温惠猜测、推测吗?这个问题,应当问宁远喜。
温惠说宁远喜让丁珍珍列了一个账面价值和报表价值,还要纳税,定1500元每平方米比较合适。1500元每平方米是否合适?当然合适!小面积4060元每平方米,大面积是1900元每平方米,按照二楼比一楼打折40%计价,即便是宁远喜说的也是合理价格——当然这是办案人员编造的事实,温惠当庭也承认这一情况。
这个台账不是宁远喜给的,而是叶华能在办公室交给她,她在办公室记录了有关内容。
合议庭已经注意到,这份台账在本案中的作用,对审查判断丁珍珍、温惠、叶华能证言具有重要作用。这份台账把丁珍珍、叶华能、温惠串起来,丁珍珍写了台账给到叶华能,说明叶华能所说让宁温按照上市公司流程处置不可信,丁珍珍会向叶华能报告由叶华能决定商铺出让价格。
温惠2022.7.24自书材料
自书材料与20日笔录比较也发生变化,叶华能交代温惠处理物业,温惠只是执行者,按照叶华能的指示联系喜多多的章总,章总表示要先知道价格这个说法不符合实际。此次笔录说法改变,宁远喜告知温惠价格的时候同时表示购买意向,而此前的笔录是温惠得知价格后还问了喜多多超市的老板有无购买意向。此次笔录温惠也向叶华能汇报物业以1500万转让给喜多多,表示叶华能认可以1500万转让此物业,后续半年报、年报予以公开,均是建立在交易公允,否则董监高不可能不提出异议。至于温惠是否汇报购买对象是谁,无足轻重。
2022.7.25笔录
只是交代资金去向,没有物业转让的描述。
从上述笔录内容看,无法证明1500万转让涉案房产是低价。
此前公诉人用温惠的家信补强温惠笔录供述系自愿,辩护人认为:
1.这些家信由公安向温惠家人传递违规,不合法;2.传递书信是一种实质性串供、串证;3.办案人员传递这些书信就是误导温惠家人,动摇为温惠辩护的决心;4.温惠多封家信写到,让她老公求叶华能主席,让叶华能主席帮她做种种工作,让她早日回家。温惠怎么知道找叶华能求情能早日让她回家呢?两种可能,一种是办公人员传递,另一种是温惠切身经历,与此前充分感受到叶华能在这个案件中的作用,叶华能有能力操纵梅州政法委书记等一众官员左右案件结果。除了家信办案人员还让温惠给办案机关写道歉书,其中说温志峰、廖剑锋办案公正等,写这些是什么意思,不就是掩饰办案人员办案违法?
家书写到:“之前对公安人员的劝导教育听不进去,有错误的思想,认为自己没有什么问题,后来经过思想斗争.....”——这些内容给人印象办案人员让温惠写道歉书反映自己能够得到更宽大的处理,温惠显然不算投案自首,但是办案人员就这么说算你投案自首,明显是对温惠的诱骗。
还有一份悔过书。温惠之前认为自己没有违法犯罪行为,为什么到执法办案中心思想就发生这么大的转变?不就是按照办案人员的意思写的吗?主动投案自首,显然不是温惠自己的意思。7.24温惠写这些自书材料是什么样的精神状况,完全是被人控制要求写这样的东西。
7.25温惠写了家信给朱春萌,认为这是公司内部的事情,认为自己没有做错事,结果到了这种境地,要再次向叶主席道歉请求他原谅。
8.1审查批捕的问讯,温惠配合认罪。温惠已经解释,不是她的真实意思。笔录显示时间2202年,没有讯问人员签字,而在一审期间法院又将笔录拿给公诉人修改,日期修正且有签名,显然是那时候篡改的笔录,从形式上来说,笔录不合法。
10、“温惠的省人大代表被罢免,是一次很恶劣的宪政危机”
以上证据综合看:
1、从温惠整个供述来看,前后存在巨大反复。
前半年无罪辩解,十天左右认罪供述,从事实来说案涉物业也是叶华能决定,而不是宁温串通低价出售,之后一直都是无罪辩解,一审、二审、改变管辖到顺德后都是无罪辩解,并对此前供述不合理地方都做了合理解释,对翻供原因都做了合理解释,根据刑诉法与解释,应当要以温惠当庭辩解为准;温惠2022.7.19-8.1笔录不合法,是建立在持续半年不断遭受叶华能、梁维等人长期“劝降”、说服、强大压力下形成的结果,甚至7.19凌晨还在做无罪辩解,而7.19白天却做了认罪供述;
2、笔录对应录像都不正常,没有一份完整的同录,温惠认罪的供述没一分有声音,公诉人欲以同录证明取证合法,但是同录没有声音。
7.19-8.1温惠供述变化、真实性进行质证,对笔录合法性进行说明,温惠的供述持续半年被叶华能、梁维等人持续施压威胁之后将温惠采取强制措施,之前领导与温惠谈话中所警示的恶害应验的情况下,温惠在此情况下做出的认罪供述不具有合法性。温志峰多次将温惠带出讯问室印证温惠的辩解,单独讯问是常识,非讯问人员温志峰多次进入讯问室,操控讯问内容明显串供,不合法;
3、温惠供述不合法。
温惠是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代表,根据代表法规定,对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应当报本级人大许可,本案中办案机关意识到这一点。
2022.6.9梅县分局向梅州市公安局申请层报对温惠采取强制措施的许可,但是在卷材料看不到后续,最终梅州市人大常委会以罢免的方式取消温惠的人大资格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代表法之所以规定就是防止人大代表遭遇报复。
本案,温惠作为省人大代表一再被梁维威胁,办案机关通过报请许可的路径没有走下去,后面通过罢免的程序对温惠采取强制措施。
7.18温惠被传唤中途被扔在一个车上等到温志峰带来的罢免决议。至于谁提起的罢免案,罢免程序是否合法,我们不得而知,但是罢免程序没有听取温惠的申辩,违反代表法关于保障代表履职的规定。
根据代表法,即便人大代表被追诉、被判刑,不当然丧失人大代表的资格,只是暂停履职,意味着不应当对人大代表轻易启动罢免程序,不需要、不应该对遭遇刑事追诉的人大代表直接启动罢免程序。
如果梅县分局直接报请省人大对温惠采取强制措施,省人大在知道背景的情况下,不可能许可对温惠采取强制措施。
最后梅州市人大常委会罢免温惠人大代表资格,完全不合法。这种不合法的行为极其恶劣,在实质性颠覆我国人大代表制度。如果允许像梅县、梅州这样对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随意启动罢免程序,随意罢免,理论上,所有人大代表都可以被随意罢免,那我们的人大代表如何代表人民?本案涉及温惠人大代表罢免的问题,是一次很恶劣的宪政危机。本案对温惠采取强制措施后,所有的供述及辩解的合法性都不应当予以认可,尤其是温惠有罪供述合法性都不应当确认。温惠供述的内容都证实1500万价格是经过叶华能同意,除了这些有罪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实职务侵占可以成立,从公诉人举证夹杂大量推测来看,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
4、关于几份情况说明。
一二组情况说明都是庭前会议后公安出具,认为情况说明不能作为证据可采性的证据,这些说明是侦查人员出席庭前会议说而不明的情况下出具的,以这种情况说明代替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不合适、不合法。
侦查人员出庭中,对于被告、辩护人问及的诸多事项表示是公安的内部事项,需要回去请示再说明,结果出具这些情况说明,这些情况说明不具有证明意义,这些情况说明恰恰说明本案证据存在的问题。公诉人认为这些问题是瑕疵,辩护人不认可,比如公安人员直接修改被告人笔录,无论温惠是否捺印,也不能确认行为合法;进入讯问室的人员没有全面说明,辩护人想说明非讯问人员参与讯问工作,甚至将温惠带出讯问室进行串通。其他讯问人员先后不断进出讯问室将温惠带出讯问室,不就是妨害作证吗?讯问人员签名有误,不是简单签名有误,而是讯问人员没有参与讯问签名,而是辅警参与讯问,当然违法,不能以补正说明不影响笔录采信;梅县检察院时间、讯问人显示检察院人员不负责任,涉及两次笔录,两次笔录讯问时间都写成2202年,两次笔录都没有讯问人签字。由于没有录像辅证,补证说明无法起到笔录合法的作用。
......周泽律师发表完意见后,赵绍华律师接着质证。其先对诉讼代理人的回应意见作回应。主要涉及:1、“双黄蛋”受案登记表合法性。2.广州德高报告该用1999年还是2015年版本的规范。3.计税价格能否作为房地产定价的依据。赵律师表示:公诉人承认3038万不是规定中的第三方中介做出的评估或鉴定的价格,却把这个不是规定评估或鉴定的价格,作为被告人侵占数额的唯一依据。我不知道依据在哪里?无论是当年还是现在的刑诉法及司法解释视角上,都找不到拿一份书证作为当事人职务侵占数额依据的法律规定。随后,赵律师对第四、五组证据质证:
1、“难道这个内控流程专门是为宁远喜设定的?”
内控手册不完整。调证应当调取完整证据,卷宗里面比展示内容多,但也不完整,管理手册有些有利于辩方的内容没有提供,辩方将在举证时出示。公诉人可能想证明其在起诉书中写明宁远喜利用担任宝新能源董事长职务便利,不经公开出售,跳开内控流程,但是我们要看到管理流程有无实施。
公诉人举示的证据,没有任何一份证据证明宝新能源处置资产是按照这份内控流程进行,包括后边的宝新能源卖了两块地。这是重大资产处置事项。要想举证证明内控手册在日常经营得到实施,起码要举一份证据。公诉人举证卖两块地,价值都超过宝新能源净资产10%,这么重大的资产处置,是不是更应当按照流程来。但是没有看到这个流程。
根据章程规定,超过10%提交董事会审议,但是整个公司的前置流程一个都没有进行。有无进行,公诉人没有举证证明。
根据辩护人了解及温惠陈述,流程没有实施。宝丽华与宝新能源淘汰的汽车,都是被叶华能一句话交给温惠处理,每辆汽车处理的价钱多少,不知道。是不是叶华能决定?没有走流程,这是客观事实。关于内控流程,根本没有实施过,你在起诉书里面说,宁远喜跳过内控审批流程,难道这个内控流程专门是为宁远喜设定的?是专门为案涉物业设定的?公诉人在起诉书提到,经公开出售。是不是这类物业需要公示招拍挂?什么叫公开出售?在案证据涉案物业价值1500万,不到当时宝新能源净资产1%,不需要通过市场公开询价的方式出售涉案物业,不仅涉案物业不需要公开出售,后面卖给富力地产、喜之郎的地产也不需要公开出售,公诉人提出涉案物业公开出售,不符合宝新能源章程的,又指控宁远喜跳过内控审批流程,公诉人在审查起诉时应当看得到这个内部管控流程没有实施,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这个流程是实施的,却把这两项无理的要求强加在宁远喜头上指控宁远喜犯罪,没有任何道理与法律依据。
2、“叶华能作为实控人,实质性参与上市公司管理”
宝新能源情况说明,2013年年报、半年报、2022.7.14侦查机关调取的情况说明等
这些证据基本说明:
1.宝新能源去房地产化战略;
2、去房地产化战略下,公司将两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富力、喜之郎,这是去地产化的表现,因为这两个土地转让达到公司净资产10%所以进行审议,但是也不是按照内控流程来的,即使公诉人再补充证据也无法找到两块土地是按照内控流程来的,因为本身就是叶华能与富力、喜之郎谈判的结果;
3、1500万转让商铺无论公司的年报、还是半年报都有所体现,叶华能作为公司实控人,实质性参与上市公司管理,并没有做到五分开五独立,所以辩护人认为这个转让的价格叶华能是知道的;
4.半年报与年报都经过董事会审议,9名董事、全部监事、公司高管都列席董事会会议;
5.山水城项目土地转让没有按照内控流程转让。
公诉人想证明,山水城转让价格未低于计税价格。情况说明,不能证明山水城项目价格没有低于税务机关最低计税价格。2、3组证据举证质证,税务局人员指出最低计税价格是路线价,路线价就是片区的价格,国土局与税务部门把全区的土地划成不同片区,并且规定不同的计税价格,如果评估价高于计税价,就按照评估价。2013年梅县城区范围,总共分为22个片区,对于同一单位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用地。山水城项目,不知道是一级还是二级,离梅县区政府比较近,如果是一级2718元每平方米,一亩地187万,二级2179元每平方米,所以叶华能一开始谈判要价140万一亩,可能按照二级计算,这就是路线价,交税价,但是宝新能源没有按照交税价进行交税。
3、“章航的证言证明作用不是很大”
章航证言
温惠多次提到是向章礼民是否购买案涉物业,但无论是证人温炼辉,还是梅县公安,还是本案公诉机关询问的都是章航,没有去向章礼民做过调查,不知道原因在哪里。章礼民现在还活着,可以找得到,为什么所有人回避这一点?
即使是章航,根据他的笔录,我们也能够得出一个结论:他有可能接受了温惠的询问,问他是否来买涉案物业,但后面又说是否找过时间久远记不清。经过两年,人的记忆规律是随着时间的增长而衰竭,但是有的记忆可能经过回忆更加清晰,比如温惠这周开庭仔细看过证据后说租赁台账后面四行字是她写的,有可能在外界的刺激下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章航前面问询没有否认,只不过没有说1500万定价的印象,根据我们的生活常识我们去问一个人要不要买东西,我们要不要告诉他价钱?应该顺带提一下,“1500万你要不要?”什么都不提就一口回绝了,温惠即便没有告知他价钱他肯定也会问,不说不问不符合生活常理。
章航章礼民是商人,涉案物业也是商业用途,与一个人买自住的物业是不一样的,为什么章航在自己的笔录中也出现了反复,这也是像温惠说的,他们与叶华能的关系有关,章礼民与章航不仅租用案涉物业二楼一半,还租了部分一楼物业,还在其他物业开了商场,章礼民与叶华能有几十年的交情,导致他们隐瞒了部分案件真相。章航的证言无论是控方还是辩方证据,证明作用不是很大。
4、“董秘知道这个公司真正老板是谁”
刘沣证言
宝新能源董秘,其证言提到当时已经注意到大中1500万,并且还说大中是新冒出来的企业,如果是新冒出来的企业,根据刘沣的说法,他需要向财务人员询问是否涉及关联或特殊交易。刘沣是编制半年报、年报的负责人,已经注意到这一点,他也要列席董事会,根据刘沣与叶华能的关系,刘沣会向叶华能汇报。
前段时间举证质证中,多次听到温惠讲外省人、梅州人,叶华能相信的是梅州人、客家人,根据叶华能对公司事务的安排,他的侄子主管下面两个电厂,他的妹夫主管宝新能源总经理,两个外甥一个管茶田,一个管茶艺馆,建筑公司是叶富中,他的大姐夫,所有实体都是他的亲戚在管,除了宝新能源证券部的几个人是宁远喜在管。
虽然刘沣是宁远喜太太推荐,但因为是梅州人,所以才被聘为董秘,也经过叶华能招聘,天然上刘沣是要向叶华能汇报工作,他知道这个公司真正老板是谁。这也是案发后刘沣虽然已离职但作证没说实话的原因。
5、“陈志红知道交易经过但害怕受牵连不敢说”
陈志红证言
为什么不愿意接受周律师调查取证。她生活在梅州孤儿寡母,经不起大风大浪。当时陈志红是公司监事,是办公室主任,保管公章的人,陈志红在温惠的安排下,5.14注册大中公司,5.19开了大中银行账户,开了大中证券账户,5.21陈志红拿着宝新能源公章在大中与宝新能源签订的买卖合同上盖章,她还是公司的监事,董事会会议全部董监高列席,陈志红说自己不知道情况,有这种可能性吗?
很多事实她都否认了。她不可能不知道。如果她知道这个情况,那其他的人有无可能向叶华能汇报?所有的付款报批单需要叶华能审批,这是一个事实,付款的签批和一个事情是否向叶华能请示是两码事,辩护人举证不仅宝新能源上市公司的报销叶华能签批,而且宝丽华集团及宝新能源子公司电厂报销也要叶华能签批,叶华能的手不仅伸到集团公司、上市公司还伸到下属子公司。
陈志红证言证明:1、无论款项多少都要叶华能签批,财务签批是叶华能的一支笔,宁远喜只是履行签字义务,1500万虽然是收入,叶华能肯定能够过问得到,因为交税的时候需要叶华能签批;2、公司大事都要再向叶华能汇报,宁远喜也不会在董事会或董事会成员面前说,为什么陈志红知道呢?可能这是所有人普遍的认知:宁远喜不当家,所有大事都是向叶华能汇报的。宁远喜是个纸糊的人坐在董事长的职位上,他也不可能当着大家的面去讲;3、陈志红深度参与,大中是她成立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都是她开的,对于宝新能源与大中这笔交易,她是知道内情的。为什么不讲,而是说看报告看出来的,这肯定不是事实。肯定是害怕自己被牵连。
6、“其他高管为什么说假话,值得深思”
林锦平及郭小燕证言
林锦平证言证明:1.其直接向叶华能汇报工作,任宝新能源总经理期间,其在电厂工作,说明宝新能源作为上市公司没有遵照规则五分开五独立;2.证明其他证人证言说平时见不到叶华能都是虚假的。不知道其他高管为什么说假话,这种现象值得深思。
郭小燕是财务经理,她有她的职责,除了编制半年报、年报、季度报,作为财务人员还要对财务编制真实性负责,郭小燕当时已经发现,知道案涉物业合同价钱1500万但交税的价钱按照3038万交税。郭小燕了解到这个情况后,作为资深财务人员,应当能够认识到公司的物业被低卖,肯定是要向领导汇报,否则就是失职。但是郭小燕没有提出,说这不属于她的工作职责,明显说谎,与财务人员职责不相符合。她作为财务人员应当是向丁珍珍汇报。丁珍珍笔录也说该交的税就交了,没有向叶华能汇报,不属实。丁珍珍从96年进入宝丽华,她肯定知道真正的老板是谁。丁珍珍是一个老财务人员,长期向叶华能汇报,不可能不向叶华能汇报。叶华能知道1500万价钱,除了这个理由,我们还可以考虑叶华能笔录说他知道涉案物业要卖,但是不知道卖了多少钱卖给谁,直到案发才知道卖给了宁远喜,卖了他知道他交代的,卖没卖他不去问下?卖给谁?他没问,卖多少钱?他没问。不符合常情常理。证明叶华能知道卖给谁、卖了多少钱。
2014年宁远喜与叶华能是情同父子,正在筹办客商银行,这个时候把物业卖给宁远喜有什么问题?说不知道完全是撒谎,包括温惠在宝丽华买的这些物业,他的子侄知道也是大发雷霆。
郭小燕编制报表的时候知道,丁珍珍负责交税已经知道,叶华能承认他知道涉案物业要卖,后面的推论顺利成章:他不可能不知道,他非常清楚购买案涉物业的就是宁远喜,只不过后来矛盾出来了,叶华能找过他们想把物业退回去,叶华能笔录也提到这一点——这就是当时的一个现实:当他们的关系非常好的时候,就可以把涉案的物业甚至稍便宜卖给宁远喜、温惠,当他们交恶的时候,这些没有遵守上市公司规程的交易都成了钉死宁远喜的证据。以上推理,符合逻辑与生活常理。
希望叶华能出庭说明情况。
18:06,法庭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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