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玉杰律师; 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
刑事案件中,对发改委下属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进行有效质证,是刑辩律师的重要工作。
这类结论书通常被认定为 “专门问题的报告” ,而非严格意义上的“鉴定意见”,但其审查和质证参照适用鉴定意见的有关规定。
以下是为刑辩律师梳理的质证要点和策略,希望能为辩护工作提供清晰的思路和实用的工具。
明确证据属性与质证方向
首先要明确,《价格认定结论书》在证据属性上存在争议,但主流观点认为其属于 “专门问题的报告” ,应参照鉴定意见的审查规则进行质证。
这意味着其并不天然具备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必须经过严格、全面的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质证核心要点
你可以从以下几个核心维度对《价格认定结论书》发起质证:
1. 审查形式要件:主体与委托的合法性
委托程序是否合法:
审查是否有办案机关(如公安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其内容(如认定目的、标的物基本情况、价格内涵、基准日等)是否完整、准确,并加盖了委托机关公章。
缺乏合法委托或委托事项不清,结论书便失去程序基础。
认定人员资质与签名:
虽然相关规范取消了价格认定人员必须在结论书上签名的要求,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鉴定人应当签名。
辩护律师可主张发改委的通知与刑诉法相抵触,要求审查认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是否应回避而未回避,并申请法院调查认定人员的身份和资质。
若认定人员拒不出庭,可主张结论书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2. 审查认定过程:程序的正当性与科学性
实物查验是否进行:
价格认定人员必须对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并制作详细记录。未进行实地查验或查验流于形式,仅凭办案机关提供材料作出认定,会严重动摇结论的真实性。
市场调查是否规范:
审查市场调查是否真实、客观、全面。采用市场法时,应选取三个或三个以上可比实例,并分析比较其差异进行调整。
调查过程应留有痕迹(如照片、笔录),调查来源应正规可靠。仅依赖一份维修清单或单一渠道的数据是远远不够的。
认定方法是否科学适用:
不同的价格认定方法(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专家咨询法)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和前提条件。需结合房屋具体情况,审查所选方法是否科学、合理,计算过程是否清晰准确。
例如,对普通住宅,市场法通常是首选且最可靠的方法。
3. 审查实质内容:依据与结论的可靠性
认定依据是否真实充分:
审查结论书所依据的材料(如购房合同、维修记录等)是否由提出机关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是否存在问题。
注意结论书中“提出机关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的声明,但这并不免除价格认定人员对资料进行基本审查的责任。
价格内涵与基准日:
审查价格内涵(如市场零售价、重置成本等)界定是否准确,基准日(通常是涉嫌犯罪的作案日)确定是否合理,基准日当天房屋的状态是否与案发时相比发生了重大变化。
结论是否合理:
最终的认定价格是否与当地同期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存在显著差异。
辩护律师可自行进行市场调查,若发现结论明显偏离正常市场价,可作为有力的质疑点。
4. 审查关联性与证据链条
认定对象与案件关联:
审查价格认定的房屋是否确为本案涉案财物,其基本情况(如位置、面积、损坏程度等)是否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如勘验笔录、被害人陈述、照片等)相互印证。
若存在重大矛盾,结论书的证明力将大打折扣。
5. 善用诉讼权利:申请与询问
申请认定人员出庭: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若对结论书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可通知认定人员出庭。若其拒不出庭,结论书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出庭时可重点询问认定过程、方法选取、依据来源等细节。
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
可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价格认定中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协助对结论书进行质证。
申请调取全部工作底档:
若卷宗中仅有结论书而无详细过程材料,应向法庭申请调取价格认定的全部工作材料,包括实物查验记录、市场调查记录、测算说明等,以审查其工作过程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质证策略与技巧
1.“围点打援”:
若结论书本身看似无懈可击,可转而审查其所依据的基础材料(如维修清单、购房合同等)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基础材料不牢,结论自然崩塌。
2.“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深入研究价格认定中心自身的规范性文件(如《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用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去审视结论书,往往能发现其自身存在的程序瑕疵或违规操作。
3.重点突出,抓大放小:
抓住对案件定罪量刑有决定性影响的核心问题(如重大程序违法、认定方法根本性错误、结论显著失实)进行重点攻击,不必纠缠于所有细枝末节。
⚠️ 重要提示
1.及时提出异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旦对价格结论书产生疑问,应及时向法庭提出书面异议,并附具理由,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或要求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2.全面查阅卷宗:
辩护律师应全面、细致地查阅案件卷宗,特别是价格认定协助书、结论书及其所附的部分工作记录,寻找质证的突破口。
3.关注临界点案件:
对于认定价格刚达到或略超过定罪量刑标准(如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较大”)的案件,质证的成功可能直接改变案件走向,更应高度重视。
总结与建议
记住:价格认定结论书并非“科学判决”,它是由人作出的、可能包含错误和偏见的主观判断。
敢于质疑、善于质疑、专业质疑,是有效质证的根本。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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