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是一种常见多发的犯罪,经济越发达,犯罪的手段越会变换花样、迭代更新。这种犯罪的被害人,怎么拿回属于自己的钱?是通过刑事追赃更好,还是通过民事诉讼更有利,理论上有分歧认识,实践中有不同做法。由此导致对一系列问题,比如:“据以实施诈骗的合同还是不是有效合同?当事人对这个合同还有没有民事上的诉权?刑事追赃不充分的情况下,能否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存在担保合同从合同的情况下,能否单独就担保合同提起民事诉讼?”等,都有不同的认识和做法。
法律的规定和实践中的做法,有一定的差距。我们的任务,是让实践中的做法,不断向法律的规定靠拢,让“实然”无限接近“应然”。而做到这一点,首先得澄清和统一认识。
一、据以实施合同诈骗的合同是不是有效合同?
民法上有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当属无效。这里的法律当然包括刑法,连刑法都违反的合同,合同一方涉嫌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合同当属无效。
这本不该是个问题。但由于实践中存在分歧做法:有的刑事追赃不到位、没有退赔或者没有足额退赔被害人,被害人又提起民事诉讼,有的法院也受理也判了;一些情况下,刑事案件立案难,当事人另开战场,直接民事起诉,法院也受理也判了。
还有一些案件存在担保人,比如贷款诈骗中存在担保人的情况,银行仅就担保人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也受理也判了。
理论界根据实践中的做法,总结出一些规律,并由此认为据以诈骗的合同,在特殊情况下是有效的。“这可以最大程度保障被害人的权利。”
这实际是对实践分歧做法的让步,于法不符。分歧做法,要靠统一法律实施解决,而不是发明新理论。否则,理论不是因此而具有实践基础,反而是随分歧而摇摆不定,失去了对实践的指导作用。
道理很简单:普通诈骗和合同诈骗实际是一码事,都是骗。普通诈骗也有合同,只不过这个合同是口头的。比如:假设刘应成以给女性开光可以长命百岁、返老还童为由骗取巨额钱款,如果这种合同真有效,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让他们继续履行吗?
实施犯罪的合同,当属无效,当事人不再具有提起民事诉讼的诉权,这不该成为争议问题。
二、当事人能否在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上具有选择权?
我看有观点提出,应当赋予当事人的选择权,既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通过刑事报案追回被骗财物。
当事人当然具有这种权利,但关键的问题是:办案机关该怎么做和会怎么做。
法律并不复杂,其实很简单。所谓的实体法,立法前提是:真相完全大白的情况下,该怎么办。所谓的程序法,立法前提是:各个机关都尽忠职守,以保障真相大白。
对于构成合同诈骗犯罪的,当事人可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法院受理后,认为属于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并告知当事人,在刑事追赃中进行挽损。
如果不依照规定移送,是对犯罪的包庇和降格处理。
也就是说,你可以随便选,但办案机关应当依照法律的综合规定,决定怎么做。对于是民事纠纷,还是涉嫌犯罪,办案机关不存在选择空间。
三、刑事追赃不充分的情况下,被害人的权利如何保障?
保障被害人权利,最大程度实现追赃挽损,既是法律的规定,也是该追求的目标。
但实践中的情况很复杂,在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些涉众犯罪中更是这样。有的钱,早就转移境外;有的被挥霍一空;还有的就是“打死不退”、“追不回来”。
在刑事追赃不能充分退赔被害人的情况下,能不能另行民事起诉?如果不让他们起诉,是不是通过法定程序变相限制甚至说是“侵害”了他们的权利?
道理应该这样讲。如果通过刑事手段、运用办案机关的合法暴力,都不能追回赃款赃物的话,理论上看通过民事诉讼更无法追回。
这样再提起民事诉讼,属于“阎王爷操小鬼,畅快一会儿是一会儿”。就是判下来,也执行不了。因为没钱执行,徒增诉累。
也正因为“徒增诉累”这点,当事人不该具有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诉权。
也许有观点认为:民事诉讼可以保全,存在保全的情况下,怎么能说判下来,也执行不了呢?
民事诉讼的保全和刑事案件的查封扣押冻结,实际上也是一码事。如果有财产可供保全,应当在刑事案件中,通过与办案机关的沟通,予以查封扣押和冻结。并在随后的程序中依法退赃。
四、合同诈骗犯罪中,存在担保人的情况下,能否仅对担保人提起民事诉讼?
前面已经明确,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办案机关不具有选择权。确属民事纠纷的,由法院依照民事程序办理。涉嫌构成犯罪的,法院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实践中常见的情况是:贷款诈骗等涉及银行和金融机构的案件,当事人不还钱了,银行或者金融机构仅对担保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承担担保责任。法院一般也会支持银行诉求。
这实际违背了法律规定,是对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特殊偏袒。
这当中的法律关系可以这么例证:在连环诈骗的案件中,你骗我,承诺高息借款,我又拉来亲戚朋友都投钱,然后你跑了。我如果知情,当是共同犯罪;如果不知情,也是被害人,只是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
对应银行贷款有担保的案子:如果担保人知情,那就是共同的诈骗;如果不知情,担保人也是被害人,但存在一定程度过错。
由此:对银行的损失,应当首先在刑事追赃中解决。同时考虑到担保人也有过错,如果通过刑事追赃无法充分挽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考虑到担保人的过错,依照公平原则,判定担保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
这里的民事诉讼不是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依照合同提起的民事诉讼,而是考虑到担保人因失察而提供担保的过错,提起的民事诉讼。
银行在此种情况下,也有失察的过错,所以对担保人的赔偿数额,合同仅是参考不是唯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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