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文强|文
一名特巡警大队长,一次抓赌行动,赌博人员40余人,约108万元现场赌资……这起看似平常的抓赌案,在当年唐山“雷霆风暴”行动下,最终却演变为一场涉及徇私枉法、贪污、受贿多项罪名的刑事大案。
此案核心人物——原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特巡警大队大队长侯春生,在2023年2月被唐山曹妃甸区监察委留置调查,移送司法,后历经多次延期审理,最终于2025年2月8日被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徇私枉法罪、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5万元。
然而,该案在一审判决后仍存诸多争议。侯春生及其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在犯罪事实认定、量刑情节采纳和涉案财物处理等方面存在严重不公,侯春生家属也透露,办案机关存在逼供、诱供、重复退赃等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
一、“609”抓赌案事发
侯春生案事发于2022年6月9日的一场抓赌行动。
这家位于唐山市路北区68号小区市场台球厅的赌场在当地小有名气,一是赌场涉案人员众多、资金巨大,二是背后核心人物王泽云(1号公馆老板)在公安系统有过硬的关系。
6月9日下午,唐山市路北区特巡警大队接到举报称68号小区一台球厅内有人聚众赌博。
当天下午,公安对此涉案场所进行了侦查、布控。
晚8点左右,时任唐山市路北区特巡警大队大队长的侯春生召集警员开始制定方案,实施抓捕。
晚10点30分后,多名警务人员行动,将所有参赌人员控制,据现场民警透露,当时控制人数大约三十四人,涉案车辆七八辆,赌场内直接查扣资金约40万,场外一辆白色奔驰车内查扣资金60余万。
当晚,所有参赌人员被警方带回审查。在此期间,一号公馆老板王泽云及其员工孙福权接到电话称赌场被查,二人驱车赶到现场。
据侯春生透露,当晚孙福权(其曾经与侯春事同为路北刑警的同事,二人关系匪浅)曾给他打过一个电话,询问68号台球厅赌场被查一事,希望只查扣赌资不要把人带走,侯春生表示,此案人员太多,涉案资金巨大,肯定要公事公办。
整个事件的转折点来自当晚王泽云在特巡警大队与侯春生的会面,当时王泽云提出,赌资查扣,人先放了。侯春生表示,此案涉及重大,最好公事公办。王泽云称,有事他来处理,保证不会出事。
而真正让侯春生妥协的是王泽云的一句话:“非得给老毕打电话是咋地,以后咱们见面都没法说话了。”
王泽云口中的老毕时任路北分局副局长,侯春生的直管领导。
随后,侯春生让所有参赌人员登记,每人录一段像,承认参与赌博,罚款5000元,当晚,所有参赌人员被放走。
在后续侯春生的供述中,他承认,在那一刻,他不想得罪老毕。
遗憾的是,此案次日的6月10日,唐山发生了著名的烧烤街打人事件,舆论哗然。而打人事件中的几名受害女性恰好是王泽云1号会馆的员工。
在舆论的巨大压力下,6月12日,唐山开展了针对辖区内社会治安整治的“雷霆风暴”专项行动,一批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被惩处,也牵扯出一批公安机关的违法犯罪保护伞。
事后,也因公安机关开展“雷霆风暴”行动及舆论压力,侯春生伪造现场查获27.23万元的虚假材料,对此次抓赌案移交东窑派出所立为刑事案件。
后续曹妃甸检方对侯春生案表述为:接受原同事孙福权和名都酒吧(1号公馆)实际控制人王泽云的请托,在明知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未按规定立案、制作笔录、调取证据,而是擅自决定扣留部分赌资并收取“罚款”后,将全部参赌人员释放。
二、贪污罪、受贿罪:“单位小金库”还是据为己有?
侯春生案发于一次抓赌事件,但也未止于此。
2023 年2月21日,曹妃甸区监察委员会对侯春生立案调查。
当日,调查组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唐山市纪委监委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让其通知侯春生到唐山市纪委监委配合调查,后由唐山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陪同侯春生到达唐山市纪委监委院内,侯春生表示愿意配合调查,随即侯春生同调查组工作人员至唐山市廉政中心(丰南)接受调查。
在留置决定宣布前,侯春生主动交代了曹妃甸区监察委员会未掌握的2022年春节前接受辖区内足疗店给予好处费的受贿事实。留置决定宣布后,在调查期间,侯春生主动交代了办理 2022年6月9日赌博案件过程中的违法问题,并主动交代了曹妃甸区监察委员会未掌握的涉嫌贪污和受贿的犯罪事实。
2023年8月8日,唐山市曹妃甸检察院以唐曹检刑诉(2023)131号起诉书指控侯春生犯徇私枉法罪、贪污罪、受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侯春生在2019年至2022年期间,通过多种方式贪污公款共计121.039261万元;受贿金额82.5万元;
其中,在“609”赌博案中,将58.96万元赌资交由朋友梁某某保管,并将其中10.62万元用于购买个人车位;
通过虚报加油费、餐费等方式设立“小金库”,将42.079261万元用于购买房产;
在高速检查站任务中虚报用餐和油费,套取20万元。
针对捡方指控,侯春生辩护律师称,起诉书指控侯春生贪污公款121.039261元的事实不清,其中侯春生并未将58.96万元(抓赌案中的场外资金)全部据为己有,只将其中的 10.62万元用于购买地下车库;
起诉书指控侯春生将42.079261万元据为己有部分不属实,其中为购买宁波房产支取的30万元,购房用了25万元,剩下的5万元应从贪污数额中予以扣除;
从刘某某处拿到的20万元,将其中的1万元用于个人支出,剩下的19万元放于梁某某处,与58.96万元性质一样,应认定为单位小金库,因此侯春生的贪污数额应为48.699261万元。
遗憾的是, 以上辩护意见均被驳回,法院认为,以上资金侯春生可以自由支配,且无任何监管,不属于小金库性质。
三、侯春生案的冤与不冤
目前,侯春生仍被羁押在唐山市曹妃甸区看守所内,近年来,其家属多方奔走,试图通过一些途径使得侯春生获得公正判决。
其父亲侯希和透露,侯春生被唐山市曹妃甸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曾于第一次开庭前签署具结书,刑期定为5年半罚金30万。
后经2024年2月22日二次开庭,2025年1月6日第三次开庭,最后曹妃甸法院根据检察院提交的量刑建议书一审判决为刑期6年罚金35万。
家属对此次判决并不认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全额退赃,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也应当从轻处罚;有立功表现也可从轻处罚。
但最终的认罪认罚后,刑期却加重了。
也正因此,侯春生家属认为,他们将不再独自承担所有责任,即便签署了具结书也要选择继续上诉。
“他的这些钱就没有往家里拿过。”谈起这个案子,侯春生的妻子陈明媚觉得很委屈。
她透露,侯春生被留置调查后,纪委的人曾经到她的家里进行搜查取证,结果是没有找到任何值钱的财物,最终,翻到了一个茅台酒的袋子,拍照走了。
根据家属的控告书和上诉状,以下4个问题被反复提及:
1.徇私枉法是否仅由侯春生一人担责?
侯春生多次供述其行为受到王泽云、孙福权请托及副局长毕敬军的暗示,但司法机关未对其他人展开调查或追责,甚至对毕敬军仅作短暂留置后即取保,存在“选择性执法”嫌疑。
据侯春生家属透露,609抓赌案中,同时被留置的一名大队辅警,从被留置第一天就开除了工作,然而留置结束后,没有移交司法,居然安排其继续在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工作,并且换了一个更好的部门,“我不知道是谁安排其上班的,谁又有能力违规为其安排上班。”
2.58.96万元是“贪污”还是“单位小金库”?
辩护人主张,该笔资金系侯春生指示下属张某某交由某某保管,意图作为单位“小金库”用于后续公务支出,并非个人非法占有。
而根据一审判决书中显示,侯春生设立的“小金库”却有部分资金被用过单位开支,包括日常办案开销、购买设备、发放奖金、以及线人费。
而一审中该单位民警张某某曾出具书面证言支持该说法,但后被监委再次谈话后翻供,且未获出庭机会。
3.是否应认定立功情节?
侯春生举报他人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出具材料称“线索已掌握”,但辩护人指出其举报内容详实、准确,对案件突破起到关键作用,应认定为立功。一审法院未予采纳。
据侯春生律师透露,此线索在公安内部网络记录中被标记为“侯春生举报xx案”,法院不予认定立功实在匪夷所思。
4.涉案财物处理是否重复追缴?
辩护人指出,监委已从郁某处扣押150万元,其中已包含部分受贿款和贪污款,但仍责令家属超额退赔38万元,属重复追缴,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父亲侯希和表示:“曹妃甸区监委在办理侯春生一案时,违反法定程序对扣押资金清单、案卷等重要资料不移交,导致上交款重复,而检察院对此事又不做任何调查,在法庭之上就简单以钱交到纪委为由,让我们去找纪委,我们真是走投无路了。”
四、程序正义与证据合法性争议
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未获回应:侯春生及辩护人多次申请排除刑讯逼供所得笔录,并要求调取监委讯问录像、调查人员出庭,均被驳回。
证人出庭权利被剥夺:张某某等关键证人未能出庭接受质询,剥夺了被告人的对质权。
量刑反复调整:检察机关在侯春生对部分指控不再认罪后,将量刑建议从5年6个月大幅提高至7年6个月,最终法院判处6年,令人质疑其量刑标准的统一性与公正性。
目前,侯春生及其辩护人已就此案一审提出上诉,而曹妃甸检方也因此选择抗诉。
2025年7月7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冀02刑终205号刑事裁定书认定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春生犯徇私枉法罪、贪污罪、受贿罪一案程序违法。
撤销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23)冀0209刑初 158号刑事判决,发回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截至目前,此案仍未开庭。
侯春生案暴露出的不仅是个人渎职与腐败问题,更折射出基层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选择性执法、证据审查疏漏、程序瑕疵等系统性问题。
法院若能依法对立功情节、贪污数额、证人证言、财物追缴等关键问题重新审查,明确法律适用,不仅是对侯春生个人权益的保障,更是对司法公正的一次重要宣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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