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5年2月17日,正处候鸟越冬期,万某某、王某、姚某某3人不顾工作人员当场劝阻,强行驾车闯入鄱阳湖湿地深处区域。南昌市检察院接到线索反映后,迅即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开展调查,固定并移送证据后,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对万某某等3人先行作出1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结果】
南昌市检察院在调查终结后,于3月31日发布诉前公告,拟对万某某等3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告知有关机关可以作为赔偿权利人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
5月20日,南昌市林业局于公告当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邀请检察官办案组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通过释法说理,促使万某某等深刻认识错误,与赔偿权利人南昌市林业局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万某某等3人作为赔偿义务人承诺将积极承担专家评估确定的1.7万余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还将配合林业部门开展湿地保护普法宣传,从“违法者”向“保护者”转变。
【典型意义】
鄱阳湖是中国最大的淡水湖,有“世界湿地,候鸟王国”之誉,是长江流域重要生态组成部分,被称之为“长江之肾”。鄱阳湖湿地作为越冬候鸟重要栖息地,既是国际重要湿地,还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范围。广大市民和游客在鄱阳湖区开展休闲旅游活动,要遵守自然保护区、湿地和候鸟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文明游玩,不碾压破坏湿地、不惊扰候鸟栖息、不非法垂钓捕捞、不遗撒各类垃圾,共同爱护鄱阳湖这一长江中下游平原上的“明珠”。
2025年1月1日,新修订《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针对鄱阳湖湿地植被被碾压、破坏的新情形,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为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提供了更强依据。在检察机关立案调查后,万某某等3人在越野爱好者微信群里发出劝阻:“违法越野不仅要受行政处罚,还得承担生态赔偿责任!大家都不要再去了!”“千真万确!我们三个人被要检察院民事公益起诉的公告都发布在网上了!”。当事人充分认识到违法行为带来的严重法律后果,更是给其他人予以警示教育。希望大家保护好所热爱的生态环境,积极参与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地球家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鄱阳湖湿地区域内的草洲、洲滩限制机动车辆行驶的时段和区域驾驶机动车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湿地破坏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江西省候鸟保护条例》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候鸟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候鸟、破坏候鸟栖息地。
第十九条 除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外,禁止在候鸟重要栖息地、候鸟集中分布区和自然保护区使用无人飞行器等拍摄候鸟,干扰候鸟正常栖息活动。
禁止惊吓、驱赶候鸟以及实施其他严重干扰候鸟正常栖息活动的行为。
来源:“南昌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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