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设备买卖引发的“所有权争夺战”
A公司作为XX品牌设备供应商,与经销商B公司签订《经销商协议》,约定B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采购7台挖掘机(品牌型号脱敏处理),并明确“货款付清前,设备所有权归A公司所有”。B公司收货后,却将其中6台设备转售给案外人,且未向A公司付清剩余货款407万余元。A公司多次催款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欠款及违约金,并主张对保留所有权的设备行使优先受偿权。
裁判结果与理由
法院判决:
B公司支付货款407.9万元及违约金;
A公司仅对1台设备(编号R944C/50131)享有优先受偿权,可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后优先受偿;
驳回A公司对其余6台设备的优先受偿主张;
B公司股东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配偶朱某不承担责任。
裁判理由:
所有权保留合意有效:
A公司与B公司在《经销商协议》《售货合同》中明确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符合《民法典》第642条第一项条件。B公司构成根本违约:
B公司未付清货款且擅自转卖设备,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不当处分标的物”,对A公司债权造成实质性损害,满足第二项条件。标的物所有权状态决定优先受偿范围:
6台已转售设备:案外人作为善意第三人,在购买时A公司未办理所有权保留登记(登记发生于转售后),设备所有权已转移,A公司无权追索(《民法典》第641条第2款)。
1台退回设备:因质量问题被案外人退回,B公司仍占有且所有权未转移,A公司可行使优先受偿权。
法律分析:所有权保留的三大核心要件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出卖人主张担保物权式优先受偿权,需严格满足以下条件:
1. 所有权保留条款须明确有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42条要求买卖双方对所有权保留达成合意。
风险防控:
合同中需明确“未付清全款前所有权归出卖人”;
动产所有权保留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第641条第2款)。
【律师】建议:大宗设备交易中,应在交付前完成所有权保留登记,避免后续争议。
2. 买受人违约须实质性损害债权
法定情形:包括未按期付款、擅自转卖/质押标的物等(《民法典》第642条)。
本案关键:B公司转卖设备导致A公司丧失物权担保,构成实质性损害。
举证要点:出卖人需留存催款函、违约通知等书面证据。
3. 标的物须存在且所有权未转移
所有权保留的局限性:
若标的物被善意第三人取得(如本案6台设备),出卖人仅能主张债权而非物权;
若标的物灭失或所有权转移,优先受偿权自动消灭。
应对策略:
动态监控设备流向,及时采取财产保全(如本案中对退回设备的查封);
要求买受人将设备单独存放并定期检查。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结合标的物流转、登记时效、第三人善意与否等事实综合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制定个性化风控方案。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联系方式: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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