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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墨子老师,您好!关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长期资产混用的规定,我还不太明白,特向您请教!比如我们目前在使用的房屋是2019年购入的,购入时单项价款已超500万了。现在这个房屋有三分之一的面积是用于职工宿舍的,三分之二是办公使用。因为按之前的规定,这个房屋的进项我们已全额抵扣了。那如果明年按征求意见稿混用的规定,那这个进项税额该怎么调整呢?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以下简称混合用途),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在混合用途期间,应当根据折旧或者摊销年限,再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贵公司该房屋如果明年还按原比例混用的话,应当按该房屋的折旧年限计算出该房屋三分之一集体福利所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逐年进行调整。总之一句话,混一年转一年,混多少转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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