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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2年5月8日,甲驾驶小轿车行驶时,因未仔细观察路口行人动态,与正在人行横道过马路的行人乙发生碰撞,造成乙身体多处受伤。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甲负全部责任,乙无责任。
甲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乙受伤后被立即送往医院救治,先后两次住院治疗:第一次住院主要进行紧急救治和手术,花费医疗费6万元;第二次住院针对术后康复及并发症治疗,产生医疗费3万元。在第二次住院的3万元医疗费中,乙通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了2.2万元,个人仅支付0.8万元。
治疗结束后,乙就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与甲、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未能达成一致。随后,乙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甲和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诉求包括:1.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9万元(含已医保报销的2.2万元);2.赔偿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其他损失共计12万元,以上两项赔偿金额总计21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抗辩,主张根据民事赔偿的“损失填补原则”,乙已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2.2万元医疗费,乙不应就该部分费用获得重复赔偿,保险公司对这2.2万元医疗费可免除赔偿责任,仅同意赔偿剩余6.8万元医疗费及其他合理损失。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以交强险和三责险共赔偿乙损失21万元,没有支持保险公司关于“已医保报销的2.2万元医疗费可免责”的抗辩主张。
社保机构可向甲追偿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2.2万元医疗费。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社会保险制度(如基本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障法范畴,其核心功能是通过社会统筹、强制缴费的方式,为公民在遭遇疾病、伤害等风险时提供基本经济保障,具有普惠性、强制性和公共福利属性。本质是国家为减轻公民医疗负担而提供的社会保障支持。
而侵权责任属于民事责任范畴,受《民法典》调整,其核心功能是填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害、惩戒侵权人的过错行为,并通过责任追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正常秩序。
二者分属不同法律体系,一个侧重社会公共保障,一个侧重个体过错追责,功能上不可混淆、不可替代。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法院明确社保机构可向甲追偿2.2万元,这一制度设计从侧面印证了侵权责任的独立性——社保报销仅是对受害人的临时救济,并未消灭侵权人原本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侵权人最终仍需就该部分费用承担责任,进一步说明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责”缺乏法律依据。
笔者寄语
社保为基本保障,商业保险(如意外险、责任险)可进一步分散风险,公众在日常生活中应合理配置保险,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社保制度的初衷是为公民提供基本保障,而非为侵权行为“减负”,任何试图借助社保报销推卸赔偿责任的行为,均不符合法律规定与公平原则,也无法得到司法支持。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彭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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