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已经成为了现在大部分职场人士的常态了,加班占用了员工的私人时间,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
网友咨询:
某科技公司因一场“特殊会议”引发劳动争议:公司要求全体员工每周五下班后参加1小时的“业务复盘会”,拒绝参会者扣发当月绩效奖金。企业以“会议”名义占用员工休息时间的现象日益普遍,休息时间开会究竟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加班”?
李庆玲律师解答:
若会议满足以下条件,可认定为加班:
(一)强制性:员工无合理拒绝权利(如扣绩效、影响晋升);
(二)工作关联性:会议内容与岗位职责直接相关(如任务布置、工作总结);
(三)实质性劳动:要求产出会议纪要、方案等具体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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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庆玲律师补充: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个小时,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员工加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属于哪一种情形的加班,就应执行法律对这种情况所作出的规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则都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加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李庆玲律师
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11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擅长处理公司股权投资、劳动争议、债权债务纠纷、经济合同、婚姻家庭继承方面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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