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你听说过在同一法院同案不能同判的吗?你听说过一份认定是轻伤情,而另一份认定是重伤情,两份都已生效且并存长达二十年的吗?如没听说过,就请看看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2005)一中刑终字第161号裁定和(2010)一中民四终字第714号判决吧,定会颠覆了你的认知。
![]()
据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刑终字第161号裁定书记载,本案刑事受害人张复生的伤情为:下颌骨骨折,下颌骨正中及髁状突骨折(下颌骨多发性骨折);颏部软组织挫裂伤;颏部见一约3.5cm伤口,深达骨膜;脑外伤综合症;外伤后昏迷2分钟。张复生之损伤,根据目前的情况应认定为轻伤。
![]()
而北京华厦物证鉴定中心(2005)第114号法医鉴定书记载,张复生颞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5厘米,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使面下部显著不对称,故应定为重伤。
![]()
天津医科大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05)第1094号法医学鉴定书记载,被鉴定人张复生颌面部损伤致下颌骨多发性骨折,左髁状突骨折,颞颌关节活动受限。面部变形、左右不对称;9颗牙齿折断脱落,张口度小于1.5厘米,参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15条(二)、(三)款规定,其颌面部损伤程度为重伤。后张复生的重伤伤情及六级残、八级残和两个十级残的伤情均被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四终字第714号判决书采信。
![]()
综上可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同案没有同判,一个认定的是轻伤伤情,一个认定的是重伤伤情,到底是哪个对,哪个错?为什么二十年都过去了,却始终未能提起再审,难道在天津法院就是如此的纠正冤假错案吗?
![]()
最高法院要求法官判案时应当参考相关案例,以避免一案二判,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这两份同案不同判的案例是否也应当编入典型案例的教科书中,以加强对法官判案的警示教育。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