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案件中,国外供货商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在于其主观上是否具有 “明知” 国内清关主体实施走私行为的故意。认定该主观故意的方式同样包括直接证明、间接证明和推定,且推定方式需在直接证明与间接证明无法适用时才可考虑,这为国外供货商的辩护提供了基础。
国外供货商通常在国内清关主体被抓后才被追诉,其与国内清关主体存在合作关系,而清关主体多为走私行为的实行犯,负责操作绕关、瞒报、低报价格等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国外供货商主观明知的认定更显复杂,也存在较大的辩护空间。
一、走私案件国外供货商主观明知推定的司法逻辑及其争议
司法机关对国外供货商主观明知的推定,常基于 “异常合作模式” 与 “合理注意义务” 双重标准。
若国外供货商与国内清关主体约定的清关报价为 “一口价”,且该价格与正常清关价格差异显著,司法机关往往会推定供货商明知对方可能实施走私行为。这种推定逻辑是将合作中的价格异常等客观情况与主观认知相关联,但存在将 “应知” 等同于 “明知” 的扩大化风险。
然而,国际贸易合作形式多样,“一口价” 可能是双方为简化交易流程约定的综合费用,包含运输、保险等多种成本,价格差异也可能源于不同清关公司的服务范围、成本控制等因素,并非必然与走私行为相关。若仅因价格差异就推定国外供货商主观明知,可能违背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
二、推定国外供货商主观明知的常见情形与风险点
司法实践中,推定国外供货商具有主观明知的典型情形主要有三类:
一是合作价格明显异常,如国内清关主体给出的 “一口价” 远低于正常清关市场价格,且国外供货商无法给出合理解释;
二是合作过程存在规避监管的痕迹,例如国内清关主体要求供货商提供不规范的单据、隐瞒部分交易信息,而供货商仍继续合作;
三是交易流程不合常理,如清关主体频繁更换、合作中对货物通关细节刻意模糊,国外供货商却未提出异议。
这些情形虽能形成一定的证据链条,但存在诸多可辩驳之处。比如,“一口价” 低于正常价格可能是清关主体为争取合作给出的优惠,且国外供货商对国内清关市场价格了解有限;要求提供不规范单据可能被供货商理解为行业特殊操作习惯等。司法机关若仅以这些表面行为倒推主观故意,容易忽视国际贸易合作中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三、国外供货商主观方面辩护的主要方向
针对主观明知的推定,国外供货商的有效辩护需围绕 “合理解释合作模式” 与 “认知局限” 两个维度展开。
首先,要通过证据还原合作背景,说明合作模式及价格的合理性。若清关报价为 “一口价”,需提供双方的合作协议、沟通记录等,证明该价格的构成,如包含特殊的运输安排、批量合作的折扣等,解释与正常清关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并非因知晓走私行为而形成的低价。
其次,需证明国外供货商在合作中的认知局限。国外供货商通常专注于货物生产与出口,对国内清关流程、相关法律法规可能缺乏深入了解,更多依赖国内清关主体的专业服务,存在合理的信赖利益。对于清关过程中的绕关、瞒报等行为,供货商可能因信息不对称而无法知晓。
此外,辩护中可运用国际贸易中的合作惯例、不同国家间清关流程的差异等客观证据,说明自身在合作中的行为符合常规,削弱司法机关的推定基础。例如,在某些国际贸易合作中,委托当地清关公司并接受其报价是常见做法,不能因此就认定供货商明知存在走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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