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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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的黄女士将85岁患有老年痴呆和精神疾病的母亲送到养老院。不料,在黄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其母亲与前夫生的女儿姜某英来到养老院,“偷”走母亲身份证,并取走母亲养老钱。
一审法院判定姜某英盗走老人20万元存款,姜某英被判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但老人认为姜某英盗窃35万元,向检察院提起抗诉。
8月21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就老人申诉案召开公开听证会,聚焦15万元争议。
津云新闻此前报道,2024年7月,时年84岁的老人姜某惠入住成都宏明怡倍康养老院。
2024年8月19日上午,老人与其前夫所生的女儿姜某英来到养老院,带母亲一同前往银行,将老人两张定期存单通过挂失的方式进行补办后,在该银行柜台取出一张到期存单的20万元存款。此后,姜某英将其中5万元交给养老院,养老院后退还给老人,另外15万元姜某英称购买了保险,后也退还给老人。
2024年9月初,姜某英联系一办假证人员,伪造了母亲的身份证。2024年9月11日上午,姜某英来到养老院,趁母亲不备,用伪造的假身份证将母亲真身份证调包,当日下午到银行使用母亲的身份证,将母亲名下的另一张20万元定期存单提前支取。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被告人姜某英辩称,2024年8月19日的第一笔存款是母亲主动将15万元交给她购买保险,并非盗窃。经法院审理查明,对于姜某英于2024年8月19日盗窃母亲现金15万元的事实,法院不予认定。因姜某英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判决姜某英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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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审判决,老人的女儿黄女士认为,姜某英通过一系列不当手段取走了母亲共计40余万元存款,目前刑事判决已认定其中20万元的盗窃事实,另一笔15万元存款是母亲赠与还是盗窃,成为案件的关键争议点。
“一审法院认为,‘老人在养老院生活期间智力正常,精神状况良好,能与他人正常交流,但容易忘事,表明老人对于自己的财物具有相应的认知及处分能力,但对于处分财产的经过,存在事后遗忘的可能性。’对于判决书上的这个表述,我们不认可。”黄女士认为,老人被确诊为“器质性精神障碍”,认知功能显著受损,这种状态下认定其能自主处分大额财产,既违背医学事实,也不符合法律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保护的立法精神。
老人的代理人周兆成律师认为,老人的多份笔录均明确否认同意姜某英取走该笔款项,且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已清晰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本不具备处分15万元大额财产的能力。“更关键的是,养老院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老人仅愿给姜某英‘几十块钱’,这与15万元‘赠与’的说法存在天壤之别。”
周兆成律师认为,姜某英仅承认9月11日的20万元盗窃行为,对8月19日的15万元始终否认,其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应认定为自首。
老人及黄女士向检察院提起抗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认定姜某英的盗窃金额为35万元并判处相应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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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1日上午,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就老人申诉案召开公开听证会,聚焦该15万元争议。黄女士介绍,老人及黄女士出席了听证会,但姜某英未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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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周兆成(右)与老人母女
此外,黄女士介绍,此前,老人及黄女士提起民事诉讼,将姜某英、养老院及养老院负责人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暂计人民币20万元。民事诉讼开庭前,在民政局主持下,老人及黄女士与养老院达成和解协议,对养老院撤诉。
津云新闻记者 劳韵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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