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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笔者受托代理一起某集团公司逃避商检罪案,据悉,该案件涉及的罪名在河南省是首例,几经努力,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相对不起诉【郑检刑不诉(2025)2号】。经过该案的代理,笔者梳理出商品进出口领域涉及的报检、报关、国际运输、海事赔偿及相关管辖问题的一些心得体会,给大家分享如下:
检索主题词:逃避商检 相对不起诉 单位犯罪 伪报商品信息 出口危化产品 报关 国际运输
一、案例简介
2022年9月、11月某集团公司(民营实体经济)与上海某公司(日企)、某科技公司分别签订了三份三亚乙基四胺等物品购销合同,所购产品出口到俄罗斯,合同金额近五百万元,合同同时约定卖方(上海某公司)提供运输鉴定、质检单、商检和危包。上海某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由上海某公司代办商检、危包。
在上述三起运单商检、危包及通关整个过程中,某集团公司及业务人员对上海某公司及某科技公司合法、合规办理商检等手续深信不疑,对其是否有违法逃避商检行为毫不知情。三起货物于2022年通过上海某海事局办好商检等通关手续,并将货物运送至俄罗斯客户。后因江苏某海关缉私局查处某逃避商检罪案牵涉到某集团公司这三笔商单,通报到某海关,对某集团公司及外贸部经理张某某立案查处,该海关缉私局经侦查终结后,将该案以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为追责对象,移送河南省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补查,某集团公司在十年前在海上运输时因危化品包装问题发生海难,给他人造成损失几千万元,引发赔偿诉讼。
二、该案存在的相关问题:
定性问题:本案是一起伪报出口商品信息、规避商检管辖从而逃避海关商检的行为,尽管经海关报关出口,但毕竟向海关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时将危险物品当作一般物品出口,从而逃避海关检查,情节严重,涉嫌犯逃避商检罪。
我国《刑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条例规定,凡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构成逃避商检罪。
单位犯罪问题:单位犯罪应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来决定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管辖问题:海关缉私局将案件侦办终结后,移送市级人民检察院,由市级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涉及海难赔偿纠纷由相关海事法院受理。
本案疑点、难点:律师认为本案某集团公司逃避商检的主观故意难以认定,代办机构的办理商检行为是否超出张某某的意志范围。
律师法律意见:主观方面,某集团公司无逃避商检的故意或过失;客观方面,某集团公司无逃避商检的事实行为,亦无相应危害后果或损失。案涉出口物品尽管是以某集团公司名义购买、委托他人办理申报商检、支付相关商检费用,某集团公司收取相应货款,但因张某某开展的营销活动属于某集团公司正常的业务范围,公司领导层不知情,亦未经公司决策程序决定,依法不是单位意志。根据刑罚主客观相一致、罪责刑相一致原则,不构成单位犯罪。
建议人民检察院严格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限、不正当经济活动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罪与错界限不清的,要加强研究分析,注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尤其要考虑民营经济发展的当下,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依法慎重妥善处理。
三、检察院决定:
最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基于某集团公司认罪认罚,考虑到本案犯罪情节轻微,做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达到了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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