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早高峰时段,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君山西路与长春路交叉路口发生一起电动车未按规定让行导致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杨某与璩某发生碰撞,造成杨某车辆损坏、右腿骨折及身体多处擦伤。事后,双方就医疗费、车辆维修费等赔偿问题争执不下,多次协商未果,遂向耕莘司法所申请调解。
受理后,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司法局耕莘司法所迅速启动人民调解程序,坚持以依法依规、情理兼顾的原则开展工作。调解员认真审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交警认定璩某负主要责任、杨某无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责任认定书,调解员以“法理为基、情理为桥”原则,逐项核对医疗费、修车费等实际损失,耐心向双方释明责任划分与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并积极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
经调解员的温情沟通、释法明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杨某当场获得合理赔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本次调解既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体现出基层司法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高效与温度,彰显了人民调解在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
借此也提醒大家:电动车作为日常代步工具,骑行时需谨慎慢行,合理控速,佩戴头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安全文明出行,既是对自己生命的负责,也是对他人安全的尊重。(任俊佳)
【编辑 滢滢】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