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早走 7 分钟,人没了还不算工伤?这公司也太没人情味了!” 山西一起工伤认定官司,最近让不少打工人揪心 ,电子公司员工卢某提前 7 分钟打卡下班,刚开出去 3 公里就遇车祸没了,交警说他没责任,可公司却拿 “私自早退” 当理由,死活不认工伤。结果人社局和两级法院都站家属这边:卢某这情况,算工伤!这事儿里藏着的关键细节,好多公司平时都不注意,真该好好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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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 7 分钟下班出意外,公司:是早退,不算工伤
事情得从 2023 年说起,卢某在山西一家电子公司上班,公司明文规定下午 6 点(18 点)下班。那天下午 5 点 53 分,卢某按往常习惯打了下班卡,开车出了厂区。谁能想到,才过了 7 分钟,就在离公司 3 公里的路口,跟别的车撞了。虽说赶紧送了医院,可最后还是没救回来,人就这么没了。
交警过来查了半天,最后出的责任认定书里写着:卢某对这起事故没有主要责任。按《工伤保险条例》,上下班路上出事故,只要自己不是主要责任,本来就该算工伤。可卢某家属找公司申请工伤认定时,公司却一口回绝:“我们规定 6 点下班,他 5 点 53 分就走了,这是私自早退,不算正常下班,凭啥算工伤?”
家属又急又气,没办法,只能找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这才让事情有了转机。
人社局查打卡记录:半年都这时间走,公司从来没管过
人社局一介入,没光听公司说的 “规定”,反而调了卢某的打卡记录 ,,卢某 2023 年 2 月入职,之后半年里,他下班打卡时间就没固定在 6 点过,一直是下午 5 点 50 分到 6 点之间,有时候早个三五分钟,有时候卡着点,像 5 点 53 分走的情况,其实挺常见的。
更重要的是,人社局还发现,这半年里,公司从来没说过卢某一句 —— 没警告过他 “别提前走”,没因为这事儿罚过款、记过过,连口头提醒都没有。说白了,公司早就默认卢某 “提前几分钟下班” 这事儿了,平时不管不问,出了事才拿 “规定” 说事儿,哪说得通?
最后人社局直接认定:卢某的死亡属于 “因工死亡”。公司不服气,又去法院告,一审法院维持人社局的结论,公司接着上诉,结果二审法院还是支持人社局。
法院说得很明白:判断是不是 “正常上下班时间”,不能只看公司写在纸上的规定,还得看实际怎么执行。卢某长期提前几分钟下班,公司没管过,这就成了 “惯例”,属于合理的下班时间。再加上他是在下班路上出的事,自己又没责任,完全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这 3 点太重要!打工人和公司都得记牢
这事儿看着是 “7 分钟” 的小纠纷,可给所有打工人和企业都提了醒,尤其是关于工伤认定,这 3 点一定要搞清楚:
1. “提前下班” 算不算正常,看公司有没有默认
不是所有提前下班都叫 “私自早退”。要是员工长期提前几分钟走,公司知道却不管,没警告没处罚,那就是默认这种作息了,这时候提前下班就属于 “合理时间”,路上出意外,该算工伤就算工伤。但要是员工偶尔一次擅自提前很久走,公司之前也明确说过 “不准”,那情况就不一样了。
2. 上下班途中算工伤,得满足 “两个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里写得很清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遇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包括地铁、轮渡、火车事故),就得认定为工伤。简单说就是两点:一是得在 “上下班途中”(时间合理、路线合理,比如从公司回家的必经路);二是 “自己负主要责任”(交警认定无责、次责或者同等责任)。卢某这两点都占了,自然该算工伤。
3. 公司别拿 “纸面规定” 当挡箭牌,实际管理才重要
好多公司喜欢把 “规章制度” 挂嘴边,说 “规定 6 点下班,早走就是违规”,可平时执行起来又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种 “规定一套、做一套” 的情况,到了法院根本站不住脚。法院看的是 “实际情况”,不是纸上的字。企业要是不想惹麻烦,要么就严格执行规定,发现提前下班就及时说、及时管;要么就根据实际情况改改规定,别让 “规定” 和 “实际” 脱节。
网友吵翻:“加班没人管,早走 7 分钟就违规?”
这事儿曝光后,网友们都替卢某家属抱不平。有人说:“7 分钟算啥早退啊?好多人下班前几分钟收拾东西,到点就走,公司平时都不管,出了事就不认,也太双标了!” 还有打工人吐槽:“平时让我们加班到半夜,也没见给加班费、算加班时间,早走 7 分钟就成‘私自早退’了,哪有这道理?”
其实工伤认定,核心就是保护咱们打工人的权益,同时也要求公司把管理做到位。这起案子不光给了卢某家属一个公道,也给所有公司敲了警钟:别光靠 “规定” 管人,平时多尊重员工的合理作息,把制度执行到位,才能少点纠纷,也让员工心里更踏实。
你身边有没有遇到过这种职场纠纷?要是你遇到 “提前下班出意外” 的情况,会怎么处理?评论区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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