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想这样一个案件
张三家住18楼,一天拿家中的宠物狗撒气,直接把狗从18楼扔下,将楼下停着的宝马车砸出一个洞,小狗当然也一命呜呼。这件事情被媒体报道,群情激愤,认为张三简直就不是人、猪狗不如。当然猪和狗肯定会有意见,高空扔狗这种事情,狗是不会干的,猪也不可能干。
张三后来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然而,高空扔狗和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具有等价值性吗?
高空抛物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必须和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具有等价值性。成立本罪并不需要出现死亡、重伤等实害结果,只要存在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就构成犯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何谓等价值性呢?比如开车乱撞人。张三高空扔一只狗符合这种等价值性标准吗?
张三的行为是很可恶,但是把他和实施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人等价视之,这显然是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种兜底罪名的过度使用。为了避免滥用兜底罪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高空抛物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当然,这并不是说高空抛物就一定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无关,如果从10楼朝着楼下跳广场舞的大爷大妈扔钢琴,这个危险肯定和放火、投放危险物质具有等价值性,自然可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以法条也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如果不具有这种等价值性,或者等价值性不太好判断,那就应该适用对行为人有利的轻罪。
无差别杀人
2023年6月,28岁女子小娄在某地一小吃街买烧烤时,被周某高空投掷的砖头砸中,不幸离世。
被告人周某在庭上表示,清楚知道公寓楼下人流量很大,在入住公寓的6天时间内,曾十几次从高层向下投掷桶装水、罐装可乐、砖头等物品。案发当天,周某吃饭将身上最后的几十元花光后,返回公寓。当晚他在公寓楼道内捡拾砖头,从高空抛下。在投掷砖头后,周某听见楼下传来尖叫声,随后他到一楼查看,确认砸到人后,自行前往派出所投案。
在法庭上,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周某因不能自食其力,产生厌世、仇视社会情绪,遂预谋采取从高层建筑物上多次投掷砖头等物品的方式,以戕害地面不特定人员生命。公诉意见认为,应当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周某定罪处罚。周某犯罪动机、行为手段恶劣,社会危害性大,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死刑。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周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种无差别的杀人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吗?这里可能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人,还是不特定多数人。
- 司法机关显然采取的是第一种立场,不特定人,可以指单个的不特定人。
- 但是还有第二种立场,不特定多数人,换言之必须是危害方法本身就可能伤害多数人,危害行为要在经验法则内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才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毕竟这个罪要采取和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罪等同的危险方法,因此这种危险方法本身就要具备对不特定多数人造成伤亡的危险。
张三拿着刀见人就砍,砍死多人,但由于一刀只能砍杀一人,因此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但如果张三拿着五十米的大刀,一刀下去,十人同时被砍死,这才可能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所以,如果在高空抛物,一块砖头一般只能致一人死亡,那就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除非在高空浇开水,在高空抛了一个煤气罐,足以一次性砸死、砸伤多人,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两种立场其实也有深层次的道德哲学分歧。
我们之前提过《理想国》中说的行为正义与结果正义的对立,也就是道义论和功利论。
- 不特定人更符合道义论的思维逻辑,更多带有主观主义刑法的特点,因为行为人主观的想法,所以认为他内心邪恶,意图侵害公共安全。
- 但不特定多数人更像是功利论的逻辑,强调结果本身是否危及公共安全。
入罪时应从结果正义来考量,出罪才应从行为正义出发。因为如果以道义作为入罪根据的话,那我们好像都有可能贴上罪犯的标签,毕竟君子论迹不论心,论心世上无完人。所谓的法益是入罪的基础,但伦理是出罪的依据。
道义谴责的行为不一定是犯罪,但道义鼓励不谴责的行为一定不是犯罪。另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比故意杀人罪的刑罚更重。《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毕竟它的首选刑是死刑,它的刑罚是从重往轻排,但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即便致人死亡,刑罚排序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没有把死刑排在首位。同时,故意杀人如果判10年以上就不能假释,但如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判10年以上还是可以假释的,可见故意杀人罪的处罚更重。
所以,这种无差别杀人,可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会更加合理,不知道同学们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当然,学术研究不是智力游戏,它终究是为了提出一种理论,更加接近公平与正义。
本文作者罗翔,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内容来自“罗翔说刑法”。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