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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企业自有房产、土地用于医疗服务能否免缴房土两税
问 Question
我公司是湖北一家新成立的营利性医疗企业,自有房产、土地用于医疗服务,请问我公司自有房产、土地用于医疗服务的能否免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 Answer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法规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25年7月10日在政策文件-热点问答版块对问题“我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自有房产用于医疗服务,请问我公司能否享受免征房土两税优惠政策?”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因此,您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纳税。
因此,你公司作为新成立的营利性医疗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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