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文化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王春雷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王春雷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王春雷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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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
- 1999年至2024年,被告人王春雷利用担任共青团贵阳市委副书记,贵阳市花溪区委副书记,贵阳市文化局局长,贵安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贵安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多彩贵州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贵州文化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公司和个人在征地拆迁、土地获取、工程项目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170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春雷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鉴于王春雷部分犯罪系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王春雷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王春雷2024年4月被查,当年11月被双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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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报提到,经查,王春雷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为谋求职务升迁,长期搞政治攀附,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热衷迷信活动;
- 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和娱乐活动安排,谋求特殊待遇;
- 罔顾组织原则,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 廉洁底线失守,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搞权色交易;
- 道德败坏;
- 目无法纪,酒后驾驶机动车;
- 权力观扭曲,将手中的公权力作为谋私敛财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土地获取、工程项目承揽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王春雷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来源 政知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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