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5日,西安中院冻结王坚所持有陕西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5%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立即执行。西安中院这一动作,这场十几年因“40亿套路贷”案导致司法拉锯战让胡绪峰看到了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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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中院民事裁定书
该案,还要追溯到十多年前,2007年,陕西企业家胡绪峰创立陕西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功拿下西安穆将王村改造项目的开发权,并将项目命名为“国际幸福城”。然而,开发过程中,拆迁费从2500万元大幅提高至1.4亿多元,再加上其他因素,项目资金日益紧张。
后来,胡绪峰经人介绍,向王坚借款1200万元。根据借款协议显示,宏润集团要将宏润地产75%的股权转让给王坚,如果按期还款,股权再重新无偿转回胡绪峰。后来,胡绪峰认为他陷入一场“套路贷”骗局,对方用并不等价的借款骗走宏润地产公司75%股权,也就是所谓的“蛇吞象”,而后“国际幸福城”项目也随之停工至今,而购买房的2000多户人为此无房可住,无家可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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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宏润地产股权争夺战事件时间线
为了夺回所属的股权,胡绪峰对债权人、行政机关展开了漫长的诉讼,官司一直打到最高院。最终在2019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因《股权转让出资协议》属担保性质,不产生股权转让效力。
2024年胡绪峰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宏润实业集团作为原告,起诉宏润地产请求法院判决确认王坚持有的宏润地产公司75%股权归宏润集团所有。
2025年2月6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1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载明“2012 年 1 月 10 日《股东转让出资协议》因非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不发生股权转让 效力”、“陈晨申请再审认为 2012 年 1 月 10 日《股东转让出资协议》无效,因该《股东转让出资协议》属股权担保性质,不产生股权转让效力,故不侵犯陈晨优先购买权”,根据该表述应当认定陕西宏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坚之间为股权让与担保的法律关系。
为此,碑林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第三人王坚持有被告陕西省宏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5%股权系原告陕西省宏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宏润集团一审胜诉。
王坚不服一审判决,遂向西安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西安碑林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王坚在上诉中表示,一审判决直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171号民事判决本院认为部分的论述认定宏润实业公司与王坚之间系股权让与担保法律关系显与法律规定相悖,一审判决的该论述方式反而表明并无证据可以证明宏润实业公司与王坚之间系股权让与担保法律关系,以致一审判决不得不违法直接采用不能作为事实的法院本院认为部分的论述来认定所谓的事实,进而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同时,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浙江省高院生效判决驳回宏润实业公司请求确认2012年1月10日、11日两份《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诉请,进一步印证了一审判决系错误裁判,故而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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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中院
开庭当天,近百名购房人赶来旁听大都被拒之门外,现场开庭持续了3个半小时。
陕西宏润实业集团代理律师赵光华表示,“该案,上诉人(王坚)说应当以浙江高院的判决为准,而不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为准。在长达十二年的时间里,经历了主要的诉讼,民事诉讼有18个,行政诉讼有10个,还有刑事诉讼等。从审级上来说,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级高于浙江高院。另外,从时间上来说,浙江高院的判决出自于2018年1月,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出于2019年3月,最高法院的判决在后,所以更具有效力。再次,从判决的实质来讲,浙江高院判决是确认股东股权转让协议有效与否,而最高法院判决认定让与担保,而不是股权转让。该案也是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所以明显就应当以最高法院的判决为准,而不是以浙江高院的判决为准”。
上海张俊唐律师表示,《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其作出的判决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对全国各级法院都有约束力。各省高院作为地方各级法院之一,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在判决与最高法不一致时,应以最高法的判决为依据。
据旁听人员称,王坚在法庭也承认已经收到案涉75%转让款2000多万元。另外,王坚在一审的时候表明1200万元是借款,总借款为2200万元,王坚自己都认为是一个让与担保,不是股权转让。
目前该案在西安中院悬而未判,2000多户购房者至今无房可住,还在期待着烂尾楼重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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