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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市中央区的一名居民,小明,家中存有一瓶Rush。
某月1号
15:10,西区某派出所的执法人员突然入户检查,将他带走。
16:00,他被押送至西区办案中心接受询问。
22:00,一纸处罚决定书送到他手中——行政拘留五日。
理由是:家中非法使用rush油,后被查获。经鉴定,查获的rush油中检出亚硝酸异丁酯、亚硝酸异戌酯成分。
该月2号
小明被送进拘留所执行。
小明被释放后,越想越不得劲,不愿从此背负一份违法记录,在网上看到我写的文章后,遂来咨询,请教可否有办法撤销该处罚?
谈话中,我先问他:
“你看过《鉴定意见》没?”
他答:没有。
我又追问:“当时、事后都没见过?”
他的回答很干脆:都没有。
我问:“那你签过任何与鉴定相关的文书吗?”
小明答:“没有。”
不对劲。
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鉴定意见》应当在执法机关收到之日起5日内送达违法嫌疑人;按《行政处罚法》,处罚前也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而且未经查实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如果小明从未签收过任何《鉴定意见》相关文书——那很可能意味着,要么鉴定未做,要么做了没按程序送达。无论哪一种,程序都有硬伤。
至于案件中其他可能存在的违法问题,本文暂且不表,大家想听可以留言或参与后面的投票,我会选择大家感兴趣的话题择日再分享,今天先快进小明委托我提起复议。
立案后,我第一时间申请阅卷。
将近一个月的等待,案卷终于送到。
原以为会是沉甸甸一摞,没想到轻飘飘一封。
我像拆盲盒般,带着期待拆开信封——
《鉴定意见》?有。
《送达回执》?有。
《送达告知笔录》?没有。
暂时先看这些。
接下来咱们仔细瞧瞧这《鉴定意见》。
嗯?怎么就一张纸、两面?
罢了,那也得仔细看。
鉴定机构:某某鉴定中心。
委托人:西区某派出所。
委托日期:1号。
检验日期:1号。
鉴定结果:检出亚硝酸异丁酯、亚硝酸异戌酯
落款日期:2号。
嗯?2号?
2小明2号已经在拘留所里了,案卷里的《处罚决定书》落款也清清楚楚写着1号。
你说可笑不可笑?
《鉴定意见》还没出,《处罚决定》就已经生效,而且赫然写着“经鉴定”。
这一份轻飘飘的《鉴定意见》,竟意外揭开了如此沉重的程序违法,我是真的“佩服”。
你以为今天的分享到这就结束了?当然不是。
还有一个更有意思的细节。
那天委托人来律所面谈时,跟我形容他被带去的地方——又远又荒凉。
我查了地图,发现从那个派出所去隔壁省,比去市中心广场还近。
出于好奇,我搜了下派出所附近的鉴定机构。
结果——最近的一家在隔壁省。
嗯,够远。
那本案的鉴定中心在哪?
一查,吓一跳——在A市南区,而且是南区靠南的地方。
各位还记得派出所在哪,小明住哪吗?
派出所在西区的西边,小明住中央区,鉴定中心在南区中南部,三者在地图上画出一个巨大的三角形。
别忘了,A市可是大城市,事发又在晚高峰,堵车是家常便饭。
我用导航试了下:从办案中心16:00出发去鉴定机构,至少需要92分钟。
也就是说,即便准时出发,最快也要17:32才能送到。
事实是绝不可能16:00时出发,因为受检物品还需要办理送检手续,所以,时间只能晚,不能早。
再看鉴定机构的工作时间——8:30到17:00。
咦?那送过去的时候,人家不是已经下班了吗?
我想着,也许人家能为机关单位能“加个班”?
于是出于好奇,打了个电话过去……
那么,这份鉴定报告是怎么来的?石头里蹦出来的?
哈哈,这个嘛——咱就不知道了。
等这个案子有了结果,我会第一时间跟大家分享。
以上就是今天要跟各位分享的一起案件中,有趣的执法问题,这还只是其中之一,大家认为这样的违法程度,足以撤销这份处罚决定吗?
很多人应rush被处罚后,都选择认栽,可事实上,我手里处理的多起Rush 案件,几乎都有程序违法——大的像本案这样(其实还有更大的,但不方便透露),先处罚后鉴定,甚至我都怀疑鉴定是假的;小的则是执法时连证件都不出示的情况。
如果你近期因Rush 被处罚,想撤销处罚,欢迎扫描文末二维码加我微信,或来电18521005383进行一对一专业律师咨询。
今天只是分享了这起案件的一个违法点,还有十多个同样值得说的细节没写出来。
如果你感兴趣,欢迎通过点赞、留言的方式告诉我,我会尽快挑出大家最关心的环节,继续揭露这类案件的执法违法细节,以及应对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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