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跨国设备展上的“意外收获”
A公司(中国机械制造商)与B公司(瑞士工业设备商)因设备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经中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B公司需向A公司支付赔偿金500万元。裁决生效时,B公司及其财产均不在中国境内,A公司遂向瑞士法院申请执行,但因财产线索不足被驳回。
转折点:两年后,A公司获悉B公司将携参展设备参加上海某国际展会,遂立即向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当日查封了B公司参展设备。B公司提出异议,主张中国法院无管辖权且A公司申请执行已超时效。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
1. 执行管辖权的认定
法院认为:
管辖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0条(原第273条),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公司的设备在中国参展,属于“财产位于中国领域内”,中国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取得管辖权。
《纽约公约》精神:公约允许当事人在多国申请执行,只要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财产位于缔约国境内,执行管辖即成立。
2. 申请执行时效的起算
特殊规则:若裁决生效时被执行人财产不在中国境内,申请执行时效(2年)从发现财产之日起算,而非裁决生效日。
本案适用:A公司曾积极向瑞士法院申请执行,非怠于行使权利。发现B公司在沪财产后立即申请,未超时效。
裁判结果:驳回B公司异议,查封设备合法有效。
三、法律分析:涉外仲裁执行的三大核心问题
(一)执行管辖权的动态认定标准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涉外仲裁执行管辖遵循“财产所在地原则”,但需注意:
- 财产形态多样化:不仅限于固定资产,包括商标权(如酒店管理类注册商标)、参展设备、应收账款等。
- 管辖权冲突处理:若财产分散多地(如北京、上海均有财产),由最先受理的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80条: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院管辖。
《纽约公约》第3条:缔约国应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二)时效起算的特殊规则与举证责任
规则本质:避免因管辖权未定导致债权人权益“空转”。
债权人义务:需证明曾积极向外国法院申请执行(如瑞士法院驳回证明),否则可能因“怠于行使权利”丧失保护。
(三)财产查控的实操策略
俞强律师结合实务经验建议:
动态监测财产线索:
通过海关记录、商标局数据库(如47个酒店商标案)、展会公告等追踪境外债务人资产动向。
“三步走”执行策略:
步骤1:保全(由中院裁定并执行);
步骤2:协调多国执行(依据《纽约公约》并行申请);
步骤3:以“商誉施压”(如查封高价值知识产权促履行)。
四、风险提示与解决方案
风险点:
债务人通过转移财产至境外规避执行。
因未及时举证“积极行使权利”导致时效抗辩失败。
解决方案:
事前防范:
在合同中约定“财产披露条款”,要求债务人定期申报境外资产。
事中应对:
委托专业【债权律师】同步在多个公约缔约国申请执行,增加财产发现概率。
执行衔接:
申请承认与执行同步进行(《民诉法解释》第545条),避免程序空档期。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结合财产形态、债务人动向等因素制定策略,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评估可行性。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联系方式: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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