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伙介绍他人虚开普通发票近6000万元,判三缓三,罚金5万元
1.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至2023年8月,被告人陈某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通过联系刘某、郁某(均另案处理),由陆某(已判决)、郁某等人分别控制的空壳公司向陈某介绍的A公司、B公司等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738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5935万余元。
2023年8月29日,被告人陈某在位于本市崇明区的住处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
2.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与他人结伙,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虚开发票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案发后及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能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对于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的税收征管和发票的监管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3.税与罚评析
虚开发票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方式。也就是说,介绍他人虚开发票是与其他三种方式处于同一的位置。
在存在介绍他人虚开的虚开发票罪的案件当中,司法机关会认定介绍人与开票人、受票人属于共同犯罪,仅是分工不同,不区分主从犯的,从而对介绍人判处刑罚。例如:
天津市某人民法院法院审理的木某某虚开发票罪一案,认为:木某某在没有实际业务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木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发票属于虚开发票罪的实行行为,其在共同犯罪中仅分工不同,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
广元市某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某某等虚开发票罪一案,认为:对于其他被告人,由于被告人陈某某、姚某某作为介绍人,独立收取费用,本质上属于卖票人,系虚开发票共同犯罪中不可缺少的环节,离开了二人的介绍行为,虚开发票行为无法完成,因此亦起到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公诉机关对二人主犯地位的认定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但是,是否介绍他人虚开就一定不能认定为从犯了呢?并不是。对于虽系介绍他人虚开,但仅起辅助、次要作用的,应认定为从犯。例如:
广州市某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某等虚开发票罪一案,认为:被告人陈某、谭某某、邓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发票罪。陈某、谭某某、邓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可以减轻处罚。
南昌市某人民法院审理的韩某某虚开发票罪一案,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规定,在没有真实劳务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发票119份,价税合计4186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被告人韩某某在虚开发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应对虚开发票罪以从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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