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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各位读者大家好,智仁“微矩阵榜”每周挑选一篇精品文章推送给广大读者:
本周推送:【刑言刑语】的《性侵犯罪法律问题整理(三)》
一、强制猥亵罪法定刑升格情形认定
1.“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的认定要件(参考案例库袁某胜强制猥亵案)
(1)场所要件(公共场所):空间开放性与涉众性;不特定多数人可自由出入;
注:根据李某海猥亵儿童案,教室、办公室、运动场馆等校园功能区,虽具一定管理封闭性,但因师生可自由出入且具相对涉众性、公开性,应定性为公共场所。
(2)行为要件(当众):在场人员具有感知猥亵行为的现实可能性;不要求实际目击,但需存在被察觉的客观条件。
注:根据案例库卢某猥亵儿童案,行为人主观上不想被多人看到,客观上也制造了一定的隐蔽条件,不影响“在公共场所当众”的认定。
2.“其他恶劣情节”的认定标准(参考案例库邱某杏强制猥亵案)
(1)相当性原则:情节的社会危害性应等同于“聚众”或“公共场所当众”猥亵;
(2)综合判断:根据猥亵行为次数、对象、方式、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二、猥亵儿童罪的行为形态
1. 猥亵行为的综合认定(参考案例库吴某某猥亵儿童案)
(1)主客观综合考虑
主观:通常具有刺激、满足性欲的动机;
客观:足以刺激或者满足性欲,冒犯普通公民性的羞耻心或者引起其厌恶感的行为。
侵害非性象征意义部位(如手臂),判断应当审慎。
2. 特殊猥亵样态(参考案例库蒋某某猥亵儿童案,周某猥亵儿童案,高某水、刘某一猥亵儿童、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案)
(1)利用网络社交工具隔空非接触式观看儿童的私密部位;
(2)诱使儿童发送自己的私密部位照片、视频等;
(3)向儿童播放淫秽视频、裸露自己私密部位等行为;
(4)引诱男童实施性进入。
三、司法实践中猥亵儿童罪如何认定
参考案例库刘某某猥亵儿童案、蒋某华猥亵儿童案、张某猥亵儿童案、左某猥亵儿童案、唐某清猥亵儿童案、林某某猥亵儿童案、林某连猥亵儿童案
1. 有无监控视频、病历记录、医生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注:被害人家属虽是利害关系人,但可以依法采信其证言。
2. 被害人陈述情况
注:考虑此类案件证据情况,司法实践往往采取“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构建证据体系
(1)被害人陈述内容是否完整连贯;语言是否表达自然,符合该年龄记忆、认知和表达能力;侵害细节描述是否清楚;
(2)被害人陈述内容是否系其非亲历不可知;
(3)多名被害人情况下,指证是否均指向被告人,是否能够相互印证;被害人陈述之间存在的差异是否能够合理解释,是否影响事实认定;
(4)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能否形成证据锁链;
(5)侦查阶段被害人接受询问生理和精神状况是否正常,是否在自然无压力状态作出,是否存在指证、诱证情况,陈述取证是否合法,参考同步录音录像情况。
3.被告人供述情况
被告人供述是否反复、矛盾、不合常理,是否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其辩解是否具有合理性。
4.案发后情况
(1)被害人案发后的表现是否符合其年龄的认知和处理方式,是否客观、合理;
(2)案发是否正常、侦破是否自然。
5.诬告动机和目的可能性
(1)被害人及家属是否与被告人存在矛盾和纠纷;
(2)被害人家属捏造性侵害事实予以陷害的可能性大小。
作者简介
毛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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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执业方向:
诉讼业务主攻——刑事辩护、建筑房地产、经济类事务
非诉讼业务——企业合规、机关、企业法律顾问
从业格言:
全力以赴细思考,业务精通维公正
李建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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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教育背景: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从业格言:
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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