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沈荩案”比“苏报案”更有价值?
长期以来,法律界、史学界、新闻界多讲“苏报案”而少讲“沈荩案”,有的表达权律师甚至不知道有“沈荩案”。
南“苏报案”北“沈荩案”,为什么“沈荩案”更有价值?
一、“沈荩案”是沈荩记者为国人争取知情权,争取外交权,争取国际平权,阻止卖国行为。较为具体,直指清俄密约。
而苏报案是为国人争言论权,较为抽象。
二、“苏报案”走了司法程序,章太炎、邹容的辩护权都有保障,甚至可以从监所向外发表文章,而“沈荩案”无辩护人,无法律程序,沈荩直接被棒杀,法外行刑。比起苏报案之章太炎、邹容之待遇,沈荩记者案可以说极其悲壮、惨烈。
三、“沈荩案”发生在北京,时间早于“苏报案”,是我早期之《华盛顿邮报》案,也是新闻权与秘密权的一次重大较量,意义重大。
“苏报案”发生在上海,在租界司法文明与新闻文明已呈势不可挡之势,其得到的声援也非常壮观。章、邹二人之名气也大于沈荩,沈荩一人敢为天下先,更令人同情。
四、沈荩获悉清俄密约后,发表在上海的英文报纸,影响主要是在海外,震动了留日学生,推动了拒俄运动的进一步发展,从地缘政治来讲非常重要。
文汇报评价云“沈荩之死,震动人心比俄日开战还要厉害”。
我们应该给“沈荩案”还以公道,还以真相。
今日法曹,不可忘百年前先贤为新闻权、秘密权立下的规矩。
甚至许多大家辩护泄密罪,也不知道此经典案例,悲夫。
杜兆勇律师2025.07.08于京西玄涛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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