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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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程序里,债权债务关系常因各种复杂情形而变得棘手。当被执行人面临多个债权人追讨债务,其债务人又受让了债权人,试图通过债权转让来抵消自身债务的做法,在法律层面是否可行,成为司法实践中备受关注的问题。
那么,如果被执行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次债务人受让其债权后能否直接抵消?
最高院在《兰光标、刘鸿财执行案》中明确:
债务人通过受让,取得了对债权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人作为他案的被执行人,有其他多个债权人向其主张权利,那么债务人受让的债权不能直接将其债务抵销。
本案焦点是:关于受让债权能否直接抵销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第十九条也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
(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该两法条虽对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行使抵销权作出了规定,但针对被执行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形,我国法律在执行程序也规定了参与分配制度,即需要根据债权人的债权性质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确定参与分配的比例及数额。如果债务人通过受让,取得了对债权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人作为他案的被执行人,有其他多个债权人向其主张权利,那么债务人受让的债权在执行程序中能否实现以及能够实现多少,则要按相关法律规定在执行程序中确定,不能直接将其债务抵销。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其他法院受理的以申请执行人刘鸿财为被执行人(或被告)的案件达12件,申请该院协助冻结(或提取、扣留、扣押)标的达31590665元。因此,如允许兰光标受让的对刘鸿财的债权在本案刘鸿财应受偿债权中直接抵销,则意味着该转让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进行了受偿,这将可能损害刘鸿财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因此,兰光标所受让的该1400万元债权,应当在刘鸿财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以参与分配的方式实现,而不能在本案中简单地以抵销的方式变相获得优先受偿权。
故兰光标受让的该债权属“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形,不得在本案中直接行使抵销权。
周军律师提醒,我国目前没有自然人破产法,在执行程序中,出现个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时,为防止损害第三人特别是个人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抵销权的行使亦应受到一定限制。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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