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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
先进制造业总分公司间的进项能否计提加计抵减额
问 Question
我公司是一家先进制造业企业,一般纳税人,我公司是总公司,下设有分公司,我公司与下设的分公司均符合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5%抵减政策的条件,请问我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否能够计提加计抵减额?
答 Answer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称加计抵减政策)。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第六条规定,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因此, 你公司与分公司之间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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