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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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放贷人通常是指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具备发放贷款资质,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营业性、经常性特点的单位,以及以放贷为其重要收入来源,经常性向不特定对象放贷并赚取高额利息的个人。
那么,如果向职业放贷人借款并提供抵押的是否有效?要还本付息吗?
吴江法院发布8起民间借贷典型案例《姚某诉管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明确:
借款合同系主合同,主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亦属无效,抵押无效。借款合同无效,出借人无权要求借款人支付高额利息,借款人仅需归还本金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者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法院认为,
姚某作为自然人,没有发放贷款的资质,但长期、多次向不特定人员出借资金并收取较高利息,出借频率高,资金总量大。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营利性,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以赚取高额利息,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无效。
借款合同系主合同,主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亦属无效,故对姚某要求实现抵押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另外,借款合同无效,姚某无权要求管某、李某支付高额利息,管某、李某仅需归还本金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者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借款人主张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需证明出借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赚取高额利息,且需证明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营性、经常性,完成举证较为困难。
本案中,虽然姚某向法院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数量不多,未达到一年5次或两年10次的标准,但通过审查姚某夫妇银行账户多年来的交易明细,总结出其二人职业放贷的规律,即:使用自有资金或他人提供的资金,以姚某名义向借款人放贷,按照月付或季付的方式定期收取利息,并将利息按比例分配给出资人员;将资金汇入共同出借人账户,备注为“拼单”,以该共同出借人名义出借,并定期收取共同出借人汇入的利息。
本案严格按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要求,认定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均无效,职业放贷人不享有抵押权。出借人以放贷为业牟利的行为,扰乱了国家金融市场秩序,并存在催生涉黑涉恶及其他违法犯罪的隐患。司法对此予以否定评价,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法。
周军律师提醒,职业放贷人不享有抵押权且合同高息约定无效,是法律对违法金融行为的有力规制。借款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地方法规索引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职业放贷人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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