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唐代地方司法僚佐的定义与范围
唐代的地方司法僚佐,指的是设立于各级地方军政机构之下,包括州(府)、县、都督府和都护府的辅助官员,协助军政长官处理司法事务。中国古代行政制度的一大特点是行政职能兼管司法职能,这一特点在地方行政层面表现得尤为明显。
唐代中央设有专门的司法机构,但地方却未设独立司法机关。地方司法事务的管理模式是在各级军政长官领导下,由一批司法佐官协助分管具体事务。正是这种官职的设置,构成了唐代地方司法僚佐的官僚体系。
在古代社会,司法权并非完全独立,且难以与行政权分开行使。司法职权往往由非专职司法官员介入。无论是军政长官、其助理,还是与本文讨论司法僚佐同级的其他官员,史料中均可见他们行使司法权的相关记录。
由于篇幅限制,本文不全面考察所有涉及司法权行使的官员,而是聚焦于本文界定的唐代地方司法僚佐范围,即府一级的法曹参军、州一级的司法参军以及县一级的司法佐。
二、特殊地方机构中的司法僚佐
除了普通州府,设于险要边疆的都督府也是唐代地方军政机构,其职官设置与一般州府基本相同,“官员有定额,职务有专任”,因此,都督府中的司法僚佐如法曹参军事、司法参军事同样纳入本文范畴。
此外,唐朝为巩固边防、加强中央对边疆的控制,延续汉代传统,在都护府下设法曹参军事,分科管理司法事务。这类衙署中的法曹参军事,也构成唐代地方司法僚佐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唐六典》,诸亲王府也设置法曹参军事。尽管亲王府非地方行政军事机构,但历代史料中多有亲王府法曹参军事的记载,因此将亲王府中的法曹参军事纳入研究范围,有助于理清唐代司法僚佐的演变脉络,并全面展示这一官员群体的整体面貌。
另外,依据《唐六典》记载,掌管钱粮户籍的户曹(司户)也具有“剖断人之诉竞”的职能,体现了唐代民事裁判的实际运作。
从现代司法角度看,户曹自然属于司法范畴,但在唐代一千四百多年前,其司法性质并不明显。一方面,这是古代封建社会“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以刑法为主的法律特色;另一方面,民事裁判权未完全归属较具独立性的法曹官员,体现了职能的分工。
因此,本文不涉及户曹(司户)参军的分析。简言之,本文探讨的唐代地方司法僚佐包括设于州府、县、亲王府、都督府及都护府的法曹参军事、司法参军事及司法佐等官员,但不包括享有民事裁判权的户曹参军。
三、判司、录事参军、参军事及行参军的区别
虽然在州县、都督府、都护府、亲王府、卫率府及各镇戍中的具体设置略有差异(具体品秩及设置详见附表一),但录事参军、判司、判司外诸曹、诸司及参军事皆属于上述军事、行政机构中的佐官体系。
他们职务轻重、品级高低不一,但均为各级官府的辅助官员,保障本衙署运转顺畅。
1. 录事参军事
录事参军事在不同衙署有不同称呼。府衙(包括三都府、亲王府、卫府及太子卫率府)称司录参军事;都督府、都护府及州称录事参军事。
此职始于晋代,杜佑《通志》记载最初仅设于公府,隋代起为地方郡守属官。隋炀帝时称主簿,唐高祖又复名录事参军事。根据《唐六典》卷三十,录事参军事职责为“司录、付事勾稽、省署杪目。纠正非违,监守符印。若列曹事由异同,得以奏闻”。
学者王永兴认为,录事参军事主要负责勾检职权,属于监察官中的勾官一类。《锦绣万花谷》卷十三载:“录事参军又称纠司,负责纠察职务,是纲纪掾。”例如崔师任蕲州录事参军时,以纪纲整肃著称。
两篇崔师墓志铭虽略有出入,但均反映录事参军作为纲纪类属官的基本形象。成都府录事参军直接称为“劾察之曹”,崔晞任西河郡录事时,其严明风气闻名一郡。
录事参军事不仅掌管本衙署印信,还负责审核公文,纠举逾期或违法官员。
“失”指公事失误,是否违反制度;“稽”指审查办理时间是否及时;“杪目”为官府收入及文书目录,需由勾官审核签署。
如诸曹处理事务有分歧,录事参军事可听取情况后奏报行政长官,显示其独立于列曹之外。
《唐六典》和《新旧唐书》显示,录事参军事在同一府衙中的品秩高于其他诸曹、诸司。
2. 判司及诸曹
判司与判司外诸曹共同组成“列曹”。判司为州府六曹参军事的别称,判司外诸曹设置特殊,多依衙署性质而定,如胄曹仅设于军事衙署,管理军械与营造。
六曹判司处理衙署日常事务,普遍存在于各类衙署,只因事务复杂程度在同类衙署中有删减。
其名称及《唐六典》规定显示,六曹职责对应中央尚书省下六部,基本涵盖当时官府管理的社会事务。各衙署根据自身性质调整设置。
例如亲王府除六曹外,还增设谘议参军事、骑曹参军事、记室参军事,分别负责军事参谋及文书奏报。这或因亲王府为宗室机构,且承袭前代制度。
又如左右卫、左右骁卫仅设仓、兵二曹,省略其他四曹,另设骑曹、胄曹参军事统领,形成四曹辅佐大将军管理卫府事务,因其军府性质所致。
部分地区如下州省去司功、司兵、司士参军事,由仓曹、户曹、法曹分别代管相关事务,因这些职能在此级行政机构中作用不大。
3. 参军事
参军事最早见于东汉末三公府,历经两晋南朝延续设立。与诸曹参军区别,南朝宋已有明显区分:一是是否署曹;二是是否有定额。晋元帝招募南渡士人设参军多无定额,反映参军事地位较低。
唐代沿袭旧制,品秩依然较低,职责多为出使、杂检校及引导等无关紧要事务,是官员仕途的起步职务。
不过唐代各衙署中参军事有明确定额,这并不意味着职务重要,而是隋唐选官权向中央集中,废除辟署制所致。
《通典》称州府参军“掌直侍督守,无常职,有事则出使”。
赖瑞和《唐代基层文官》对此有详细考证,此处不赘述。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唐代墓志大幅美化参军事作用,如将其描述为“参谋六联之事”,甚至将地方安定归功于参军。这主要因参军职务无专属政务,能参与多方面事务,墓志铭又习惯用华美词藻讴功赞德所致。
4. 行参军
前文提及,参军事通常为士人入仕的起始官职。行参军即行使参军职务,可能是如忠州设的行参军。
在各衙署僚佐中,司录(录事)参军事地位最高,职能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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