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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日晚上,浙江省金华市一列客车脱线停运,空调无法运行,旅客闷热难耐,许多乘客上衣前后被汗沁透,许多乘客脱掉了上衣。在一节车厢,有一小伙忍无可忍,用安全锤破窗通风。
据媒体报道,黑衣小伙儿在车辆抵达金华站后被警察带走。管辖K1373次列车的广州铁路公安局怀化公安处的工作人员表示,没有对砸窗的男乘客进行拘留,仅对其批评教育后放行。
这一处理引发热烈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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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警方的批评教育没有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件。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从立法上看,显然没有批评教育这一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的行政法基本原则,铁路公安的作法显然找不到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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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的还在于许多网友认为,男子的应急避险行为不应该被批评。
《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第十九条 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对这一新增条款,有人解读为正当防卫条款,显然不是太妥当。
立法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单位、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必要在本法中明确公民对不法侵害行为有权采取防卫性措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024年6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九条对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责任问题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规定,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不受处罚,同时进一步完善本条文字表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将本条修改为,“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2024年6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最后访问时间202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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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正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并没有使用“正当防卫”一词,用的是针对不法侵害的“制止行为”。而由于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一定是面对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者造成了较大伤害(轻伤以上)才需要进行评价的情形,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涉嫌违法的情形显然轻得多,其处罚对象仅仅限于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造成较大损害的”情况,所以无须使用正当防卫的条件来予以评价。
从列车乘客砸窗通风一事来看,定性为“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显然比“正当防卫”更贴切一些。
2025年7月5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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