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地铁路运营方通报了一起列车突发故障停车事件,期间部分乘客因车内通风受阻而砸碎车窗玻璃引发争议。这一事件将"紧急避险"这一法律概念推向公众视野,尤其当乘客自救行为与乘务人员维持秩序产生冲突时,其法律边界值得深入探讨。
从民法视角看,《民法典》第182条明确规定了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必须存在现实危险、避险行为具有必要性且不得超过必要限度。乘客主张车厢温度骤升、缺氧等情况已构成健康威胁,而乘务组未能及时打开应急通风装置,此时破窗行为似乎符合"避免本人危险"的要件。但关键在于,破窗是否属于"不得已采取的措施"?若当时存在更温和的解决方式(如等待机械通风启动),则可能超出避险限度。
对比乘务人员的阻挠行为,其法律依据源于《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77条赋予的秩序维护权。但当行政管理的维护与公民生命健康权产生冲突时,执法 proportionality原则(比例原则)要求权力行使必须与危害程度相匹配。现场视频显示乘客多表现为汗流浃背、呼吸急促,若情况属实,乘务人员单纯强调"禁止破坏车辆设备"而忽视现实风险,其处置方式的适当性值得商榷。
该事件暴露出应急处置规程的盲点:现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虽然规定了设备故障处置流程,但对"乘客自主避险权"缺乏明确指引。建议在操作规程中增设"危机等级评估机制",当环境指标超过人体耐受阈值时,应当允许乘客在乘务人员指导下实施有限度的自救,而非将"维持秩序"绝对化。
更深层的问题在于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平衡。列车作为特殊密闭空间,其设备完整关乎后续行车安全,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具有更高位阶。德国"电车难题"判例中,法院曾认定"为避免即时生命危险而损坏财物"无需担责,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类似2018年郑州地铁破窗案,法院虽减免了乘客责任,仍认定其需承担部分赔偿。这种差异反映出法律对"避险过度"的谨慎态度。
此次事件应成为完善应急法治的契机。铁路部门需在技术层面增设冗余通风系统,在法律层面细化紧急避险的适用标准,而乘客也需认识到,自救行为的合法性边界止于"必要且最小损害"。唯有通过制度设计明确各方权责,才能在突发情况中实现公共安全与个人权利的动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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