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罪量刑(一)定罪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量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1.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2)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非法持有毒品的种类、数量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4.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综合考虑非法持有毒品的种类、数量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三)关于“情节严重的”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3.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二、以案例为例,如何争取不起诉(一)非法持有毒品数量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案情:刘某某多次从王某某处购买麻古并吸食,期间,刘某某在其宿舍先后容留王某某吸食麻古两次。公安机关对刘某某宿舍搜查、扣押疑似毒品,经称重、鉴定:刘某某非法持有麻古粉(甲基苯丙胺)4.69克;K粉(氯胺酮)9.09克;罂粟壳11.22克。刘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仅两次,亦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刘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程度较小,且刘某某经传唤到案,坦白交代犯罪事实,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有自首情节。刘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对刘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三)改变罪名为隐瞒毒品罪刘某系快递员,毒犯林某将藏有毒品的包裹交其邮寄,后又联系刘某拦截。包裹返回仓库后,刘某因无法联系林某,将包裹暂存快递柜。公安机关查获林某后追踪到刘某,刘某在民警告知后仍未及时交出包裹,次日主动交代并带领民警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8余克。公安机关以刘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审查逮捕,检察院以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收集快递公司负责人证言、刘林二人聊天记录等证据,复核办案民警证言及刘某到案经过等。经查明,刘某隐瞒毒品持续时间较短,从知晓可能藏有毒品到主动交代未超24小时,且主动带领公安机关查获毒品,避免严重后果,其动机是担心受公司处罚,主观恶性小,具有自首情节等。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事实和证据,改变公安机关定性,认为刘某涉嫌隐瞒毒品罪,但情节轻微,经邀请三名人大代表作为中立第三方公开审查并取得一致同意后,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争取不起诉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罪量刑
(一)定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量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
1.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非法持有毒品的种类、数量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综合考虑非法持有毒品的种类、数量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三)关于“情节严重的”规定
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刑期三年至七年。
1.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3.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以案例为例,如何争取不起诉
(一)非法持有毒品数量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
案情:刘某某多次从王某某处购买麻古并吸食,期间,刘某某在其宿舍先后容留王某某吸食麻古两次。公安机关对刘某某宿舍搜查、扣押疑似毒品,经称重、鉴定:刘某某非法持有麻古粉(甲基苯丙胺)4.69克;K粉(氯胺酮)9.09克;罂粟壳11.22克。
刘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仅两次,亦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刘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程度较小,且刘某某经传唤到案,坦白交代犯罪事实,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有自首情节。刘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对刘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三)改变罪名为隐瞒毒品罪
刘某系快递员,毒犯林某将藏有毒品的包裹交其邮寄,后又联系刘某拦截。包裹返回仓库后,刘某因无法联系林某,将包裹暂存快递柜。公安机关查获林某后追踪到刘某,刘某在民警告知后仍未及时交出包裹,次日主动交代并带领民警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8余克。公安机关以刘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审查逮捕,检察院以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收集快递公司负责人证言、刘林二人聊天记录等证据,复核办案民警证言及刘某到案经过等。经查明,刘某隐瞒毒品持续时间较短,从知晓可能藏有毒品到主动交代未超24小时,且主动带领公安机关查获毒品,避免严重后果,其动机是担心受公司处罚,主观恶性小,具有自首情节等。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事实和证据,改变公安机关定性,认为刘某涉嫌隐瞒毒品罪,但情节轻微,经邀请三名人大代表作为中立第三方公开审查并取得一致同意后,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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