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你听说过有先过7月,后过1月让时光倒流的吗?你见过有先下判决后再立案的枉法裁判的吗?如果没有就看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初字2697号民事判决书吧,定会让你大开眼界。据该份判决书记载,其的判决时间是2010年1月17日,而立案时间是2010年7月15日,这绝不是什么笔误,而是法官为了逃避于2010年7月1日生效实施的《侵权责任法》而故意伪造的判决日期。法官为什么要为逃避《侵权责任法》而伪造判决日期?法官要逃避的又是该新法的哪条规定?这还是要从20年前发生在天津市宝坻区政府大门东侧的一起持械致人重伤重残的涉恶案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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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24日21时许,天津双佳电脑培训中心(后改为天津双佳科技公司)司机在载着经理李爱民为公司办事途中,李爱民与讨薪者发生冲突,在帮经理打架中薛冰峰持铁棍击中劝架者张复生头部,后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六级残、八级残和两个十级残。由于当年没有起诉单位的法规,所以刑事判决未追究其单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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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至2010年7月1日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在第34条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由于有了可起诉单位承担其员工侵权的法律依据,受害人张复生于2010年7月15日将双佳科技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各项损失4658002.75元,可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初字第2697号民事判决书在已有了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却睁眼说瞎话以没有法律依据为借口枉法驳回了受害人依法要求双佳科技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求。
为了逃避于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侵权责任法》,该案法官竟将判决日期提前到了于该法生效6个月前的2010年1月17日。为了逃避二审改判,在该份判决书中竟还没有允许上诉和向哪个法院上诉的法定内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只有满足了两个条件,一审判决书才能生效。一是当事人服判没有上诉,二是受到了二审法院的维持,可该判却两个条件都不符合,不知其是否生效,又是应从何时生效?为什么对此不仅剥夺诉权,而且违背新法规定,还明目张胆的把有法律依据谎称是没有法律依据,并公然伪造判决日期的该份骇世假案已长达15年了,但为何至今还无人纠正?难道我们就是如此的纠正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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