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自7月1日起,我市提高城乡低保、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困境儿童以及困难残疾人生活保障标准。
城乡低保、农村特困供养人员:
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926元/人/月;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至1204元/人/月;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暂不提标。
困境儿童:
集中供养的孤儿提高至3283元/人/月;社会散居孤儿提高至2627元/人/月。监护人监护缺失的儿童保障标准提高至2102元/人/月。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保障标准提高至1577元/人/月。重残、重病儿童保障标准提高至1314元/人/月。
困难残疾人:
低保内重残人员保障标准提高至325元/人/月;低保内非重残人员保障标准提高至232元/人/月;低保外无固定收入(精神、智力、肢体、盲视力)重残人员保障标准提高至926元/人/月;低保外无固定收入的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员保障标准提高至186元/人/月;特殊困难残疾人员(一户多残、依老养残)保障标准提高至556元/人/月。
此次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标准上调,将惠及全市城乡低保、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困境儿童以及困难残疾人1.23万人。
内容来源 | 句容民政
编辑 | 张玥
校对 | 余锡龙
审核 | 张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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