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家消防救援局发布了两个文件,链接如下:
一个是征求有关养老机构如何防范重大特大火灾采取措施的意见,一个是征求加强小型餐饮场所消防管理措施的意见。
靠山屯觉得有以下几点可以讨论:
1、国家消防救援局出的这两份文件,它们的定位是什么?
这两份文件,显然不是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要走很复杂的程序,并且不能以文件形式发布,那么它们的定位就应该是规范性文件。
2、这两份文件的出台,应该经过什么程序?
如果上面说得对的话,那么规范性文件的出台,要经过本级法制部门的审核,也就是说国家消防救援局的法制部门要对文件进行审核把关。审核什么呢,要审核是否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包括技术标准,如果有违反,则不能发布。
3、网友有关这两份文件的两个主要看法:
(1)不应该出台。既然现行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已经明确了有关内容,比如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要求(条件),养老机构的消防技术要求,为什么还要重复发文说这些事情呢?现在的问题不是没有规定,而是规定太多、要求太细、标准过高,基层落地不了。
(2)违反上位法。比如餐饮场所都设两个出口(楼梯),现行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上面没有这个要求,如果提了这个要求,一是增加了社会成本,并且在实际中做不到,二是对基层执法人员加重了责任,将来事故追责可能会按这个文件的说法去追究监督员未抓好执行的责任。
靠山屯的话:
1、能公开征求意见是一个进步。过去搞专项治理,差不多就是和相关的一些部门沟通一下,然后就直接发文件了,印象中没有怎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了,这是一个进步,是值得肯定的。
2、从法治角度来说,规范性文件不能违反上位法规定。规范性文件,必须在上位法的框架范围之内提出要求,不能超出,一般情况下也不能随意降低有关标准,否则就是法制审核部门失职,应该被追究责任。
有关于这个观点,靠山屯和有关法学专家也沟通了一下:现实情况中,特别是发生了火灾之后确实分析总结出了一些规律性的问题,应该要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但这些措施和之前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不能完全对上号,要新增一些或适当加强一些,这个时候出文件新增和加强了,当然是违反上位法的,但从实际角度来看如果有利的话,应该如何选择?
法治专家的意思是:要先修订上位法,不能直接用文件来决定,否则随意性太大,大家都这么干,法律法规就形同虚设了。
靠山屯同意法治专家的看法。同时,也觉得目前的情况下,会有适当变数。之前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存在质量不高的问题,也存在部门立法的问题,完全照之前的做,可能某些方面在实际中效果更差,而且一时半会这些法律法规和标准也没办法修订。倘若大家都觉得某条措施是行之有效的、是经济可行的,则实际操作中有可能突破这些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虽然违法,但确实有效,当然这个确实不是法治思维。
3、专项治理要做减法。专项治理,首先是要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先把火灾事故的教训弄准;其次,要有针对性地去抓某几个能落地的点,能把这几个点抓实抓落地,就已经减少了很大的风险,不要面面俱到,不要想毕其功于一役。
少发牢骚,不要抱怨,大家都想办法、出主意,这样慢慢地才能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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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山屯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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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不迎,纵情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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