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海法家HHU
编辑整理:双一流高教
2025年9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南通市海门区人大常委会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基层立法联系点,此次有9条立法修改建议被该法采纳,我院作为海门区人大常委会的共建单位,2025级硕士研究生时雨晴同学针对该法提出的2条立法修改建议被采纳。
时雨晴提出的两条建议,分别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草案中的第十六条和第五十一条。具体建议如下:
1.草案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日常管理、服务和执法过程,综合运用释法说理、疏导回应、指导示范等方式促进行政相对人和其他管理服务对象增强法治观念。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建议:将第二款删去,无需特意强调。
理由:行政机关包含行政复议机关,16条第一款已经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的职责,第二款关于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规定,虽对行政复议机关职责起到强调作用,但无较大意义。
新颁布的法律中:第十八条删去了相关内容,修改意见被采纳。
2.第五十一条:负有法治宣传教育职责的部门、单位等应当根据不同地区、行业、群体的法治需求精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采取生动活泼、通俗易懂、为受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方法,提升法治宣传教育效果。
鼓励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形式、方法,支持利用新技术新媒体和无障碍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建议:将“受众”改为“群众”。
理由:群众一词用于法律法规中更为适当。
新颁布的法律中:第五十三条表述改为了“群众”,修改意见被采纳。
时雨晴作为河海大学法学院的优秀学生,此次建议被采纳,是对她关心国家法治建设实践的肯定。预祝时雨晴同学在法学道路上取得更多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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