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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现状调查由第三方公司负责,不在本机关职责范围。”当一纸冷冰冰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递到张先生等五位农民手中时,他们几乎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世代耕种的土地即将被征收,他们连最基本的“土地现状调查”信息都无法获取,而当地镇政府的理由竟是如此轻描淡写!
法律白纸黑字写明的政府职责,竟被一句“公司负责”轻松推卸?当复议机关也选择为这样的说辞背书,五位农民的知情权,难道真要被永远挡在“第三方公司”这堵墙之外?
1、信息困局:重大工程落地,农民深陷“信息黑箱”
张先生等五位农民是B市某区三个村庄的村民,他们的承包地因一项重大交通建设项目的推进被纳入征收范围。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补偿安置的公平合理直接关系着他们未来的生计。
为核实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并争取合理补偿,2024年1月,五位村民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负责项目具体实施的属地镇政府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土地现状调查报告、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证明等7项关键材料。
然而,镇政府选择了沉默。法定期限内,村民们没有等到任何答复。无奈之下,他们向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24年5月,区政府作出复议决定,责令镇政府限期答复。
2024年6月,镇政府的《申请答复告知书》终于姗姗来迟,结果却令人心寒:
对于土地现状调查材料:声称由“第三方公司”负责,与镇政府无关,无法公开;
对于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证明:辩解称“征收正在进行中,尚未形成文件”;
对于其他多项申请:或以“信息不存在”、或以“由其他主体保存”为由拒绝提供。
这份充斥着“不归我管”、“我没有”、“还没做”的答复,彻底堵死了村民获取信息的渠道。
村民们不服,再次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8月,区政府作出27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镇政府的答复。维权之路,在“踢皮球”的游戏中陷入绝境。张先生等五人最终在拆迁律师的协助下,将镇政府与区政府一并告上法庭。
2、法庭交锋:镇政府砌起“第三方公司”这堵墙
2024年11月,B市某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被告镇政府的答辩,将其“甩锅”逻辑展现得淋漓尽致:
“土地现状调查?那是公司的事!”
镇政府坚称,土地现状调查工作由“第三方服务公司”具体实施,该公司并非镇政府委托,因此相关信息不属于镇政府制作或保存,自然无法公开。试图将《土地管理法》第47条明确赋予政府的核心法定职责,通过“公司操作论”完全撇清。
“补偿款证明?还没付呢!”
对于村民要求公开征地补偿费用按时足额到位证明的申请,镇政府辩称征收尚在进行中,补偿资金支付和发放的文件还未形成,故而不存在可公开的信息。避而不谈征收启动后补偿保障的法定要求。
“检索过了,就是没有!”
对于部分信息,镇政府仅强调其已按申请人提供的关键词进行了检索,结论是“信息不存在”,以此证明其已履行法定检索义务。
一面是五位农民对土地权益的焦灼追问,一面是镇政府用“第三方公司”、“未形成文件”、“检索无果”筑起的高墙。天平似乎向强势一方倾斜。然而,拆迁律师的代理意见,如同精准的手术刀,一层层剥开了镇政府答辩的荒谬与违法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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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理破局:律师三连击,拆穿“甩锅”谎言
面对镇政府的“花式推诿”,拆迁律师在法庭上掷地有声地进行了法理与事实的全面反击:
第一击:法定职责岂容“外包”遁形!
直指核心法条:律师当庭援引《土地管理法》第47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明文规定“现状调查”是征收方(政府)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
戳破“公司无关论”:律师指出,即使镇政府将具体调查事务委托给第三方公司协助执行,这仅是行政辅助行为。调查工作的组织、监督、成果的确认与责任,依法必须由镇政府承担。 产生的信息,当然属于镇政府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第三方公司负责”是彻头彻尾的推责借口。
揭示事实真相:律师进一步出示涉案项目的《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作为证据。该方案明确规定:“分指挥部(即镇政府)成立认定工作组,负责对各类地上物进行认定。” 这铁证如山地说明,土地现状调查工作正是由镇政府直接组织领导的。
第二击:主动公开义务岂容装聋作哑!
援引上位法规:律师精准引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明确指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强调义务本质:律师一针见血地指出:“本案中五位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征地信息,本就是镇政府依法必须主动公开的内容!” 现在村民主动申请获取,镇政府不仅不履行其本应履行的主动公开义务,反而设置重重障碍拒不提供,这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和程序违法。
第三击:敷衍检索岂能掩盖失职!
揭露检索漏洞:针对镇政府声称已检索但“信息不存在”的部分申请(如《征收土地预公告》),律师指出村民已自行检索到该公告。这足以证明镇政府的所谓“关键词检索”是流于形式、极不充分的,未能穷尽查找途径,其“信息不存在”的结论自然站不住脚。
拆迁律师的论证环环相扣、逻辑严密,彻底瓦解了镇政府砌起的“第三方公司”之墙,将法律赋予政府的明确职责和其逃避责任的事实,清晰地呈现在法庭之上。
4、胜诉之槌:法院明断是非,责令重新履职
2024年12月25日,B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24)x0118行初236号),完全采纳了拆迁律师的代理意见,旗帜鲜明地支持了村民的合法诉求:
撤销被告镇政府《申请答复告知书》中涉及土地现状调查材料(第一项)、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证明材料(第三项)等关键内容的答复;撤销被告区政府作出的维持原答复的27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告镇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针对被撤销的申请内容(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重新作出处理!
法院的判决,是对“土地调查甩锅第三方公司”谬论最有力的法律否定,是对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最清晰的司法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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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启示录:征地知情权,政府“甩锅”无效!
张先生等五位农民的胜诉,不仅是个案的公正,更是对所有面临征收的公民的重要启示:
“现状调查”是政府的“硬职责”,没有“甩锅”空间!
《土地管理法》第47条是红线。政府可以委托专业力量协助调查,但调查工作的组织管理、成果审核、信息保管及公开责任,必须且只能由政府承担。任何试图以“公司负责”、“外包实施”为由拒绝公开相关信息的说辞,在法律面前都苍白无力。
乡(镇)街道是征地信息公开的“前沿阵地”,责无旁贷!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明确将土地征收等信息列为乡(镇)政府必须主动公开的内容。这是法定刚性义务。即使农民未申请,政府也应主动公开。面对申请,更应积极、全面、准确地予以回应,而非推诿塞责。
“检索”不是走过场,必须全面、穷尽!
政府以“信息不存在”答复,必须证明其已尽到充分、合理、穷尽的检索义务。仅凭简单关键词搜索就断言“信息不存在”,构成程序违法,法院不予支持。申请人自行找到信息,则是对政府检索不到位的直接反证。
复议不是“挡箭牌”,维持错误决定同样会被撤销!
复议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明显违法的信息公开答复未予纠正,反而予以维持的,其复议决定同样会被法院依法撤销。复议机关必须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专业法律武器是刺破“信息黑箱”的利刃!
面对行政机关复杂的推诿话术和看似“有理有据”的答复,普通民众往往难以有效反驳。专业的征地维权律师能精准识别违法点,运用法律条文和证据规则进行有力抗辩,是争取知情权、捍卫补偿权益的关键保障。
B市某区法院的判决如同一声警钟:法定职责,不容外包!信息公开,岂能甩锅!政府可以委托公司做“手套”,但永远不能把责任也一同“戴”出去。阳光必须照进土地征收的每一个环节,唯有如此,农民的权益才能在法律的土壤中生根发芽,而非被掩埋在“第三方公司”的推诿迷雾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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