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案:一场由高利贷引发的“辱母杀人血案”与正当防卫的边界之辩
《人民日报》刊文称:“于欢案无疑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血色接待室:案发现场
2016年4月14日晚10时许,山东聊城冠县源大工贸公司接待室。22岁的于欢手握一把刃长15.3厘米的水果刀,背靠墙角站着。他的面前是十余名催债人员,其中一人杜志浩刚刚当着他的面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侮辱了他的母亲苏银霞。房间里弥漫着烟味、汗味和屈辱的气息。
几分钟前,警察来了又走,留下“要账可以,不能打人”的告诫后便离开现场。当于欢和母亲试图跟随警察离开时,被催债人员强行阻拦。有人卡住于欢的脖子,将他推搡至房间东南角。
混乱中,于欢抓起桌上那把本用于吓唬的水果刀,刺向逼近的人群——杜志浩腹部、程学贺胸部、严建军腹部、郭彦刚背部各中一刀。血很快染红了地面。
这场由高利贷催收引发的血案,最终导致杜志浩次日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债务深渊与暴力催收
这起血案的源头始于两年前的一笔高利贷借款。
2014年7月至2015年11月,山东源大工贸公司负责人苏银霞(于欢母亲)及其丈夫于西明因公司经营困难,先后两次向房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赵荣荣借款共计135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高达10%(年化利率120%),远超当时法律保护的36%年利率上限。
至案发前,苏银霞已累计还款184.8万元,但仍被认定欠下巨额债务。由于经营持续恶化,苏银霞被三次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导致银行和普通民间借贷渠道对其关闭,只能转向高利贷。
2016年4月1日起,催债行动不断升级。吴学占指使手下将苏银霞抵押住房的锁具更换并强行入住;4月13日,催债人员将房屋内物品搬至源大公司门口;当天下午,吴学占甚至在苏银霞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并将苏银霞的头按进马桶。
面对暴力催收,苏银霞于4月13日下午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求助,但未获有效帮助。这也为次日悲剧的发生埋下了伏笔。
案发当日的屈辱与反抗
2016年4月14日,这场针对苏银霞母子的暴力羞辱达到顶峰:
当日下午,赵荣荣纠集数名人员到源大公司讨债,与苏银霞发生激烈争吵。期间赵荣荣离开现场,但埋下了冲突的种子。
21时53分,杜志浩带领十余人进入公司接待室。杜志浩用污言秽语辱骂苏银霞、于欢及其家人,将烟头弹到苏银霞胸前衣服上。随后,杜志浩做出更极端行为——当众裸露下体,对着苏银霞进行侮辱。催债人员还脱下于欢的鞋子让苏银霞闻,并不断拍打于欢面颊、揪抓其头发。
22时07分,公司员工刘某报警。民警朱秀明带领两名辅警赶到现场后,仅口头警告“不能打架”,便离开接待室到院中寻找报警人。这种表面化的执法未能有效控制局面。
22时22分,当于欢和母亲试图随民警离开时,杜志浩等人上前阻拦,卡住于欢颈部将其推拉至墙角。于欢持刀警告无效后,在对方挑衅逼近时持刀捅刺。22时26分,辅警闻声返回收缴凶器,但伤害已造成。
司法程序的一波三折
于欢案进入司法程序后,经历了一波三折的审判过程:
2016年4月15日,于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4月29日被正式批准逮捕。
一审判决(2017年2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认为:“虽然于欢当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辱骂与侮辱,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派出所已出警,被告人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这一判决几乎完全否定了正当防卫的成立。
一审判决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全国性舆论风暴。争议焦点集中于“当母亲遭受极端侮辱时,儿子的反抗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最高检罕见地派员赴山东阅卷审查,公安部也督导案件核查。
二审改判(2017年6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于欢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属过当,以故意伤害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法院指出:“于欢持刀捅刺杜志浩等四人,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二审判决书特别强调:“杜志浩裸露下体的侮辱行为严重违法、亵渎人伦,应当受到惩罚和谴责。”这一表述首次将“辱母”情节纳入司法考量。
与此同时,涉案公职人员被追责: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所长杨军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民警朱秀明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两名辅警被辞退。吴学占团伙也因涉黑犯罪被彻底摧毁。
后续发展:2020年11月18日,于欢因减刑提前获释。此前,其母苏银霞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00余万元(另案)于2019年12月刑满出狱;其父于西明于2021年5月31日出狱。
判决背后的法理情之争
于欢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正当防卫”边界的认定,这一争议引发了法学界深刻的理论交锋:
1、防卫性质的认定分歧
一审观点:认为催债人“未使用工具”、“警察已到场”,故不存在“防卫紧迫性”。这一判断机械理解防卫要件,忽视了人格尊严也是法律保护的重要法益。
二审突破:肯定防卫性质,指出不法侵害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并伴有侮辱和对于欢间有推搡、拍打、卡项部等肢体行为”。这一认定将精神侮辱纳入不法侵害范畴。
2、过当与否的学术争论
防卫过当支持论:以赵秉志教授为代表,认为“于欢的防卫行为导致了死亡一人、重伤两人等严重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邱兴隆教授也指出,此案属于“在一般防卫前提下采取了特殊防卫才允许的手段”。
正当防卫支持论:宪法学者骆正言提出,催债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应当允许采取强力防卫。他质疑:“难道只有面对死亡威胁才能致死防卫?”并指出刑法已允许对强奸等非致命犯罪行使无限防卫权。
3、更深层的法治困境
权利保护失衡:现行刑法对人身自由、性自主权的保护力度不足。如非法拘禁罪基本刑仅为3年以下;强制猥亵罪一般处5年以下,与侵害严重性不匹配。
概念开放性挑战:法律概念如“正当防卫”存在“开放性结构”——有确定的核心含义(如面对杀人抢劫的防卫),也有模糊的边缘地带(如面对精神侮辱的防卫)。于欢案正处在这一灰色地带。
法律修辞学者指出:一审判决“机械司法,未对大小前提衔接空隙进行融合”,导致结论“合法不合理”;二审则通过综合运用法律修辞与逻辑,提升了判决可接受性。
案件的多维意义与启示
于欢案已超越个案范畴,成为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重要标志:
正当防卫制度的司法更新:本案与后续“昆山龙哥反杀案”共同推动最高检发布正当防卫指导案例,激活了沉睡的正当防卫条款。2018年该案入选“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彰显其对司法实践的重塑作用。
高利贷与暴力催收的治理契机:案件揭露了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与高利贷肆虐的现实。此后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将“暴力催收”纳入重点打击对象,吴学占团伙的覆灭即是成果之一。
执法规范的深刻反思:民警处警时“未能有效控制现场”的失误引发公安系统大讨论。此后多地出台细则规范债务纠纷警情处置,要求民警必须现场隔离冲突双方,确保人身安全。
全民法治公开课:正如《人民日报》所言,“于欢案无疑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它促使公众思考:当法律与伦理冲突时如何抉择?私力救济的边界何在?这些讨论极大提升了公民法治意识。
尾声:五年刑满与未竟之问
2020年11月18日,于欢走出监狱。
五年光阴,从无期徒刑到五年牢狱,这个年轻人的人生轨迹因一把水果刀彻底改变。母亲苏银霞已先他出狱,曾经的家庭企业早已倒闭,身后是50余名集资参与人2000余万元的损失。
但于欢案留下的思考远未终结:法律如何更好保护人格尊严?
当公权力未能及时制止不法侵害时,公民防卫权是否应适当扩张?正如宪法学者骆正言所言,于欢案暴露了 “刑法对人身自由权、性自决权等基本权利保护不足”的结构性问题。
在情与法的天平上,二审判决通过五年有期徒刑的折中方案,试图在惩处犯罪与体恤人伦之间寻找平衡。这种平衡或许不够完美,但正是通过一个个这样的案件,中国法治在争议中前行,在反思中成熟——它提醒我们,法律的终极使命不仅是惩治罪恶,更是守护人世间最朴素的正义与尊严。
来源:律游记,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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