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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图片系AI生成,与内容无关)
作者 | 邹成效
最近看到这样一则新闻:
6月18日,某地发布通报:
6月17日,网传信息为谣。
经核实,未发布。
已报警。
发现信息来自陕西,警方目前已经赶赴陕西。
你们知道我说的是什么,这么抽象的原因是因为发不出。
从通报来看,可以说明几个问题。
1、如图,网传,为谣。
2、但是很多不明真相的群众,却傻乎乎地相信了。
3、坏人来自陕西,当地警方去陕西调查了。
作为一名资深LSP,我来说一下自己的看法。
先说第一个问题和第二个问题。
你还别说,这份通知的内容,在当地没有发布澄清通报前,我也是相信的。
为什么会相信?
因为我知道他们干得出来这种事情。
先说两个真实的事情。
第一件,是6月10日,某个银行对两名员工重罚的通报。
六元钱的面,而已。
第二件,是6月11日,某个学校,对两名员工行为的批评。
一个,晚上九点以后在宿舍喝自己酿的葡萄酒。
另一个, 晚上九点以后和家人出门自费家庭聚餐。
然后,都被批评了,要引以为戒,要强化纪律,要加强管理,云云。
这两件事,目前还没有相关部门予以辟谣,所以应当是真实可信的。
有时候,我真的怀疑,那些将上级领导的要求层层加码、以夸张力度落实执行,然后搞出一大堆荒诞可笑结果的干部们,可能是扛着红旗反红旗,其实是最大的政策反对者,他们在用这种归谬法式的行为艺术来变相对抗相关政策。
但仔细看看,又不像。
不是坏,那就是蠢。
这帮人可能真的以为自己是在认真执行上级政策。
所以说,有这些荒诞的处罚在先,也难怪人民群众会相信。
与其查处谣的来源,不如反思一下,为什么这种谣会产生?为什么这种言会有人信。
再说第三个问题。
当地警方能不能去陕西查处这起治安案件。
这起案件的定性,充其量也就是一个行政案件,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对管辖权的规定是这样的。
第十条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在医院住院就医的除外。
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一条 针对或者利用网络实施的违法行为,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网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违法过程中违法行为人、被侵害人使用的网络及其运营者所在地,被侵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侵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从这个规定来看,既然已经基本确定违法人员是陕西人,违法地点是在陕西,那就应该由“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将案件线索移交给陕西警方处理即可。
当然,当地警方非要认为当地是“违法结果发生地”,也可以有管辖权,所以自行查处治安案件,也不是不可以。
那么,如果是陕西的自然人在网上对当地的自然人违法,这样的治安案件,警方也会一视同仁,同样派员去陕西查处吗?
显然不会。
那么,为什么受害人不是自然人,就另眼相看了呢?
我的朋友小文认为这是理所当然:当地的名誉被造谣,重要性当然重于你一个老百姓,当地警方为了澄清事实,还当地一个清白,依照“犯罪结果地”管辖主动出击,这样的正能量行为大家应该支持,怎么还泛酸了呢?你一个普通老百姓,孰轻孰重,怎么这点觉悟都没有呢?
好吧,好吧。
小文觉悟高,小文说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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