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商务局 关于2025年度支持批发和零售、餐饮、租赁与商务服务业企业发展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按照《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怀柔区推动商务领域高质量发展支持办法> 的通知》(怀政办发〔2024〕1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有关政策项目申报要求通知如下:
01
申报时间
2025年6月20-30日
02
支持条件和标准
支持企业纳统。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范围的批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择优给予最高15万元资金支持,零售业、餐饮业企业择优给予最高10万元资金支持。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已纳入规模以上统计范围的批发和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根据企业规模和增速择优给予资金支持。批发和零售业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资金支持。
03
其他事项
申报材料、工作要求等其他事项,请详细查阅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怀柔区商务局关于2025年度支持批发和零售、餐饮、租赁与商务服务业企业发展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北京市怀柔区商务局
2025年6月19日
附件
北京市怀柔区商务局关于2025年度支持批发和零售、餐饮、租赁与商务服务业企业发展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一、政策依据
为进一步促进批发和零售、餐饮、租赁与商务服务业企业健康发展,惠及市场主体,助力北京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推动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怀柔区推动商务领域高质量发展支持办法> 的通知》(怀政办发〔2024〕1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二、申报事项
2024年怀柔区推动商务领域高质量发展支持办法(支持培育消费“新标杆”)
三、申报条件
1.在怀柔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含视同法人)资格的企业。
2.信用记录良好。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四、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支持企业纳统
对2024年11月11日(含)—2024年12月31日期间,成为怀柔区规模以上批发、零售、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的单位,择优给予资金支持。
(1)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2024年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增速高于2024年怀柔区规上租赁与商务服务业营业收入增速,较同期增量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资金支持;较同期增量在0—1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2)批发业企业,2024年销售额同比正增长,增速高于2024年怀柔区批发和零售业销售额增速,较同期增量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资金支持;较同期增量在0—2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3)零售业企业,2024年零售额同比正增长,增速高于2024年怀柔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较同期增量在5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较同期增量在0—5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
(4)餐饮业企业,2024年营业额同比正增长的企业,增速高于2024年怀柔区餐饮业营业额增速,较同期增量在2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较同期增量在0—2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对已纳入规模以上统计范围的批发和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根据企业规模和增速择优给予资金支持。
1.批发业企业,对2024年销售额正增长且增速不低于全区批发和零售销售额平均增速的给予支持。销售额在10亿元(含)—20亿元之间,给予最高30万元资金支持;销售额在20亿元(含)以上,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
2.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对2024年零售额正增长且增速不低于全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平均增速的给予支持。零售额在1亿元(含)—5亿元之间,给予最高30万元资金支持;零售额在5亿元(含)以上,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
3.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对2024年营业收入正增长且增速不低于全区规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营业收入平均增速的给予支持。营业收入在3亿元(含)以上,给予最高30万元资金支持。
4.新设企业,在怀柔区注册不满一年,且满足2024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条件的,可按照当年符合申报要求的月度区间申报。
5.同时符合北京市《关于实施2024年度批发和零售、餐饮企业支持政策的通知》条件的,申报单位自主择一申报。同时符合1、2方向申报条件的,申报单位自主择一申报。
6.同一集团公司下属的同类主营业务企业,合并计算销售额、零售额或营业收入及增速,核定支持金额。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北京市怀柔区商务局商业发展管理科
地 址:北京市怀柔区迎宾中路21号
六、特别说明
(一)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申报企业不得擅自篡改相关报表信息,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申报单位,不予支持,并按《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处理,已获得的支持资金须退回区商务局。
(二)信用记录良好。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未依法在京纳税的;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的;经区商务局等部门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三)申报单位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四)同一方向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或其他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五)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办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对于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根据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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