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简阳法院审理了一起看似普通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没想到竟揭开虚假诉讼的冰山一角......
一场执行异议暗藏玄机
罗某向某银行借款460万元,其父罗某某以其名下房产作抵押并提供个人最高额担保。借款逾期未还,银行诉至法院胜诉后,罗某父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该房产并准备司法拍卖。
本以为胜诉权益即将兑现,不想案外人杨某“突然袭击”,以罗某某欠其10万元,双方约定用10年房屋居住权抵债为由,申请执行异议,要求法院中止拍卖,保障其还剩3年的居住权。
法院随即召开执行听证,杨某出示两份手写的《借条》《借款协议》。当法官问到“能否证明借款实际发生”时,罗某某自述签订协议后,杨某并未按照约定通过现金交付,而是在次年通过银行转账交付,但二人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杨某不服,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两份关键证据疑点重重
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过程中,杨某另行提交一份打印版《借款协议》和转账记录,但种种迹象让法官心生疑虑……
疑点一:协议签订时间前后矛盾?
面对这份新出现的《借款协议》,法官抓住纸张较新的“谜团”线头,再次对协议签订时间进行询问。罗某某先是坚称是在发生银行转账的2018年6月14日签订,因杨某未出庭,法官当庭电话联系杨某,对方却称是在2025年本案立案时补签,二人表述不一,实难信服。
疑点二:借款人和出借人“角色互换”?
经仔细查阅2018年6月14日的银行转账记录,反倒是作为借款方的罗某某向出借方杨某先后转账两笔共计10万元,与《借款协议》载明的事实完全相反,二人“角色颠倒”,谎言不攻自破。
至此,杨某、罗某某二人承认本案中提交的《借款协议》系立案时伪造,坐实伪造证据嫌疑。
三项司法措施严惩不贷
在法官的“火眼金睛”前,杨某见大势不妙,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但浪费司法资源、随意编造证据、拖延执行程序的虚假诉讼行为不会因申请撤诉就轻轻放下,故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以杨某和罗某某存在伪造证据并向法院提供等行为,需依法处理为由,不准许其撤诉。
案件审理还在继续,司惩措施也同步下达:法院作出《决定书》,对杨某、罗某某二人各罚款2万元并拘留15天。
在司法的铁拳面前,杨某、罗某某深刻意识到自身行为已触犯到法律底线,在《决定书》宣布次日如数缴纳了罚款并签署《悔过书》,如实交代了二人假借曾经存在过的借款关系,编造借贷转租赁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试图达到拖延执行的目的。
目前,该案已审理完毕,法院 “以杨某未能提交能够证实其存在借款关系以及存在租赁关系”为由,驳回了原告杨某全部诉请,有力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警钟长鸣,对虚假诉讼零容忍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是虚假诉讼增长较快的领域。一些被执行人为了拖延、抗拒执行,串通案外人伪造证据、滥用异议权利,阻碍执行工作正常进行。本案法官通过对案涉证据进行抽丝剥茧还原事实,同时开出“诚信”罚单,有力表明简阳法院对伪造证据、虚假诉讼行为绝不姑息的鲜明态度,坚决维护了司法权威。(何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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