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人拿到处理意见书后,如果对回复意见不满意,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作出该意见机关的上一级提出复查申请。如果对复查意见仍有异议,则可继续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提出复核申请。
那么,复查复核的结果通常有哪些呢?有些是是维持原处理(或复查)意见;也可能是不予受理(例如超期申请);有时会驳回原意见,要求重新回复;或者退回原单位,要求其依法分类重新办理。
不过一旦复核意见作出,信访人如果再以同一事项、同一事实理由提出申请,得到的答复往往是“不再受理”或“留存”。
这并非是冰冷的拒绝,而是信访机制内在的“终结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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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项权利救济模式,信访的启动必然伴随着终结的程序闭环。在《信访条例》修订前,信访事项自然终结的模式常导致重复信访的困局。
信访之所以需要“程序终结”,源于其独特的属性:
首先是救济的独立性。复查复核并非诉讼、仲裁或行政复议的附庸。它拥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包括那些无法或未进入上述法定渠道,通过信访反映并需解决的“兜底性”争议。
这与行政复议对比鲜明。 行政复议严格聚焦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程序严谨,对结果不服可以诉讼。复查复核则审查标准相对灵活,处理结果更依赖自觉履行,其程序设计也更侧重于满足信访人对实质公平的诉求,包括案结事了、定分止争。
其次是程序的终局性。复查复核制度的关键在于其终局效力。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复核意见是信访程序链条的最终环节。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再以相同事实和理由投诉,任何机关均有权不再受理。
“三级终结”(处理-复查-复核)模式,一方面上级单位督促了下级单位及时化解合理诉求,另一方面可以避免重复信访、缠访乱象,确保信访渠道畅通,是社会资源合理配置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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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是办理的程序性。程序正义是复查复核的关键。信访事项只有经过初次处理,且信访人明确表示不服并主动提出复查申请后,方能启动复查程序。
对复查结果仍存异议,方可进一步申请复核。 “复查在前,复核在后”的递进式结构清晰严谨。
同时,复查复核是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处理信访事项进行监督的关键抓手。通过审查原处理意见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上级机关得以发现问题,及时纠偏,提出要求,提升基层处理能力,确保有权处理部门依法履职。
这种内置的层级监督,是维护信访公正性与公信力的核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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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并尊重这个“终点站”的设计,至关重要。 它提醒信访人:信访权利需要理性行使,程序终结意味着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的诉求在法律框架内已得到最终回应。它也提醒处理机关:每一次处理、复查、复核都需审慎尽责,因为复核意见一旦作出,便为事项画上了制度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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